(一) 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 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 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六) 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鉴定和清理地方税收法规性文件,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七) 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负责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八) 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研究税收理论和政策,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务咨询。 (九) 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对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处级干部的管理。 (十) 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企业地方税、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二) 完成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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