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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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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要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于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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