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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08-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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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仅针对有限公司):

    (4)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6、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盖章,可与出质人持股证明合并提交)。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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