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政府系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行政经费的管理,包括预、决算管理,会计业务指导,财务制度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负责省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的编制、配备、报废、更新经费及车辆资料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省级行政机关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发放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八)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绿化和人民防空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医院部分后勤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级考核工作。 (十)承担省重要会议和公务往来人员的服务、接待工作。 (十一)负责指定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十二)对省级机关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机关的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十三)受省政府委托,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推进改革、搞好服务,增强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能力。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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