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落实全省粮食收支存计划和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指导地区平衡。 (三)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实施粮食收购,负责全省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协调产销区之间粮食的购销关系,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四)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对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流通的执法检查工作。 (五)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省内各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省级、地方和农民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协调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镇人口粮食供应管理,保障全省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水库移民以及缺粮、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和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七)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八)指导全省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制定江苏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陈化粮处理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价格政策,适时平抑市场价格,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指导全省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对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行业统计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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