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拟定、修订地方性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制定医院制剂规范,承办地方药品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审核申报工作。 (三)负责新药、新生物制品、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四)依法审核、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审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及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注册证。 (六)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工作,发布辖区内药品质量公报,审核药品广告;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七)依法监督管理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发证、培训工作。 (九)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全省药品检验和药品稽查工作进行指导。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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