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全民参保”。[2018-03-27 10:00:00]
[主持人]:首先为大家介绍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相伯伟,省人社厅宣传中心主任沈仕俊,省社保中心主任张斌峰,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敏仁,省人社厅信息中心主任刘明,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潘志新,工伤保险处副处长裴云,省机关保险中心副主任柏永东,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副主任任鹏,就管中心综合管理科科长翟赵亮,省社保中心行业统筹科科长肖伟杰,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科长陈葵,养老保险处主任科员盛馨莲,省社保中心主任科员郑璐,省农保中心主任科员黄敬东,省人社厅信息中心主任科员江晓敏以及12333工作人员,欢迎各位的到来![2018-03-27 10:02:11]
[相伯伟]: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2018-03-27 10:02:28]
[主持人]:相厅长,首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好吗?[2018-03-27 10:02:43]
[相伯伟]:好的。今年是第七个“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从2012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每年的3月30日定为“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各地人社部门围绕统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广12333公共服务品牌。今年的主题是“全民参保”,我省紧紧围绕职工和居民在登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转移接续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开展各项咨询宣传活动。[2018-03-27 10:04:21]
[相伯伟]: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肯定,社会公众对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认可。今年,人社部决定以业务办理全国联动为重点,推进12333机构实体化、咨询专业化、服务规范化、渠道多样化和管理一体化发展,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公平感。[2018-03-27 10:06:42]
[主持人]:江苏12333是全国12333一体化示范基地,也是全国12333示范单位,请相厅长介绍一下江苏12333的发展情况。 [2018-03-27 10:07:08]
[相伯伟]:江苏12333服务总量已突破9000万,其中2017年全省服务总量为1662万个,与去年同比增长26.5%,在全国服务总量和服务质量测评中,江苏12333获得全国“双第一”。从实绩数据和效果看,12333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政府公益性号码已经产生了广泛影响。 [2018-03-27 10:10:47]
[相伯伟]:三是加强平台融合,创新服务方式。为落实“互联网+”、大数据战略的发展要求,依托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着力推进社会保障卡、12333和网上公共服务的融合。对在实体窗口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探索并力求在信息化虚拟窗口也能提供同样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多渠道、更加便捷的人社公共服务。[2018-03-27 10:15:50]
[相伯伟]:三是实现由“反馈热点”向“民意分析”的延伸。以12333服务资源数据为基础,建立全省联动的数据分析利用机制,探索构建全省政策民意分析平台。实施12333+人社政策解读行动计划,建设智慧人社知识库。深入加强与群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联系,积极关注服务对象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预警分析,做好政策回应。定期开展社会调查,积淀调研成果,为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好参考和辅助。[2018-03-27 10:21:46]
[相伯伟]: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4年初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构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部署。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一项重要基础性任务就是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18-03-27 10:23:03]
[相伯伟]:第二阶段是从2018年至2020年的全面运用阶段,以基本实现法定参保对象全覆盖为目标,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精准识别扩面对象,促进政策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改善、信息化水平提高,着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中小微企业和各类新业态就业群体以及中断缴费人员的参保续保问题。[2018-03-27 10:24:47]
[主持人]:那么,请相厅长介绍一下江苏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成效。[2018-03-27 10:25:05]
[相伯伟]: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我省于2014年7月正式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2016年末完成全省所有户籍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提前一年实现人社部确立的总体目标任务,成为率先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三个省份之一。 目前已建成省级集中的覆盖10445万人基础信息,8016万人参保信息的全民参保登记基础数据库。[2018-03-27 10:26:12]
[相伯伟]:2017年末,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5610.47万人、7620.32万人、1582.95万人、1689.4万人、1521.26万人。主要险种参保率提高至97%以上。[2018-03-27 10:28:18]
[主持人]:根据相厅长的介绍,我们对全民参保有了很详细的了解。随着群众社会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对公平享有社会保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也有了更多的期盼。2018年,我们将如何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决策部署、呼应广大群众的期盼? [2018-03-27 10:28:51]
[相伯伟]: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将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基本保障全面覆盖、补充保障协调发展、兜底保障无缝衔接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8-03-27 10:30:06]
[相伯伟]:在全面全民参保计划实施上,我们将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已取得的丰富成果,进一步优化提升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平台的功能,结合企业“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强化部门之间人员数据互联共享, 从源头上掌握劳动用工趋向、人员流转动向、参保监管方向,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更大力度推动扩面参保工作向精准管理转变,努力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为“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2018-03-27 10:31:51]
[答 复]:您目前如未就业,但想自己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您在单位就业后,可以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8-03-27 10:34:39]
[答 复]:《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8-03-27 10:36:05]
[答 复]:您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2018-03-27 10:38:39]
[答 复]: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第二条“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你区专项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身份应进行明确规范,是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再确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8-03-27 10:40:02]
[答 复]: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就业时,均可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暂行办法》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条件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五、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2018-03-27 10:41:48]
[答 复]:《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18-03-27 10:42:53]
[答 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且单位和个人依法足额缴费的,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延缴问题进一步细化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018-03-27 10:43:28]
[答 复]:2014年,根据国家规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
其中,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2018-03-27 10:44:38]
[答 复]:《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8-03-27 10:45:11]
[答 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03-27 10:45:59]
[答 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领取范围只限于企业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申领。[2018-03-27 10:46:51]
[答 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5-10级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要与工伤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工伤职工同意。[2018-03-27 10:49:33]
[答 复]: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注!在2012年我省已经将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和2011年开展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2)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3)男、女年满60周岁;(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等。[2018-03-27 10:51:45]
[答 复]:您好!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密码遗忘的修改方法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柜面重置密码。[2018-03-27 10:52:37]
[答 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社会保险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省委、省政府对此一直高度重视。江苏20世纪80年代即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2011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任务,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省已形成覆盖城乡、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整体工作一直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一直以来,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出发,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实现了从填补制度空白向注重制度整合衔接、提升制度建设水平的有序迈进。特别是养老保险方面,在2009年率先全国全面实施新农保的基础上,2011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填补了制度空白并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2013年修订出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重点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5年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现养老保险“双轨制”破冰。至此,构筑了全民养老保障网。医疗保险方面,从2013年起,我省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特别是2017年起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此外,2014年省政府发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覆盖,规范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并提高了待遇标准。2015年省政府修订颁布《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初步形成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2016年省人大颁布实施《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成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全国首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社会保险参保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在全国率先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建成覆盖1亿人的省集中信息库,有力促进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截至2017年末,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5610万人、7620万人、1689万人、1583万人、1521万人,参保人数均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7%以上。
三是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3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8年还将继续统筹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7年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通过健全医保筹资机制、调整报销政策、实施大病保险等措施,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2017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70%左右。2013年大病保险实施以来,重特大疾病患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四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直达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五级公共服务网络,率先建成“15分钟人社基本公共服务圈”,年均服务城乡劳动者超过1亿人次。全面推进“电子社保”建设,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实现经办模式从“一站式”到“一窗式”、“移动终端式”持续转型升级。加强“12333”专号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年咨询服务量达1600余万人次,占全国的15%左右,成为群众熟知百姓倚重的服务品牌。创新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四个不出村”便民服务,全力优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服务。实现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效解决各类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垫资和跑腿问题。[2018-03-27 10:55:38]
[答 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新成立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03-27 10:56:49]
[答 复]:您好!您若要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会将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2018-03-27 10:58:30]
[答 复]:您好!您问的是社会保障卡的哪种余额?如果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12333服务、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门户网站三种方式进行查询;如果是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与您的银行卡查询方式相同。[2018-03-27 10:59:30]
[答 复]: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试用期内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拨打12333转5号键维权。[2018-03-27 11:01:32]
[答 复]: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到2017年底我省总体上已经实现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合并,实现了新农合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个别地区由于信息系统等尚未整合到位,致使药品目录仍未统一。目前正在加快推进整合进度,预计到今年6月底前将整合到位,实现药品目录的完全一致。[2018-03-27 11:03:13]
[答 复]: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已经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8-03-27 11:04:07]
[答 复]: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时的医药费一般是以统账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的。门诊治疗可分为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等。普通门诊主要由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 根据各统筹地区设定的相关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门诊治疗使用乙类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时,需要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部分费用。具体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规定,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2018-03-27 11:05:56]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问题没有来得及答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予以回复。[2018-03-27 11:06:19]
[相伯伟]:谢谢大家!再见![2018-03-27 11: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