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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三大举措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发布日期:2010-01-04  来源: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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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依赖政府拨款到向市场要影响要效益,文化体制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苏州全市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9家,成员达千人,苏州市直文化团体也于近日平稳实现了体制改革。2009年12月28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苏州市财政局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江苏省内首个相关文件,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居领先地位。

  放宽准入 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设立许可承诺服务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此外,调整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办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演出审批办法按照国有文艺团体的审批办法执行。

  奖励人才 设立“苏州市优秀民营表演团体”奖

  《意见》明确,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将其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演职人员纳入两年一次的“苏州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单位)中青年演职员(专业教师)艺(技)术考核”体系。市文化部门每两年组织各类所有制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剧(节)目的汇演,对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设立“苏州市优秀民营表演团体”奖,由市文化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

  财政扶持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意见》明确规定了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专项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演出、评比、评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和优秀剧(节)目及其创作人员;政府组织和政府鼓励参加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成传承项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中取得突出成效、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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