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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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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时纳入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房屋拆迁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还是在建设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都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要求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要征求文化(文物)部门意见,落实原址保护及其他保护措施,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和出让、转让合同中明确划拨对象和受让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条例》指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同时,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或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和传承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传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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