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13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省地震局《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地震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

  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增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到2020年,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农村新建房屋建筑和工程设施遭受地震时不倒塌或受到严重破坏,农村基础设施功能基本正常或很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示范村,推广一批安居示范工程,为普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打下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确保让农民真正受益。
  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全省农村自然条件、风俗民情、农居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3. 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引导和帮助农民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建造经济安全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
  4. 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把建设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与防御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结合起来,与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整体面貌的改善。
  二、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规划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环境治理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平震结合的原则,做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安居工程抗震设防作为村镇建设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村镇道路布局、对外交通、房屋间距等要符合抢险、救灾、救援、疏散要求,通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落实农村防震抗震措施。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开展相关断层调查和抗震设防要求复核工作,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及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地段和洪涝及其他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及其他建筑,必须由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对统一建设、改造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抗震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对农民自行建设、改造的房屋,也要动员、引导、支持农民进行抗震设防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使农村各类房屋建筑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要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开展场地勘察,为村镇规划选址、农居房屋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将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纳入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对安居工程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建房农民可聘用中介监理机构对所建房屋建设进行施工监理。农村现有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要引导、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加固改造。
  (四)深入开展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示范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全面总结开展村镇住宅抗震示范工作做法和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建设一批新的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区。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1-3个村或小区进行防震抗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要提高村镇抗震设防的覆盖面。
  (五)组织农村防震抗震技术培训。要高度重视农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对农村基层工程技术人员及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学习抗震设防技术,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较强、业务技能好并掌握基本抗震知识和技术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培训效果。基层技术人员和工匠骨干的培训,由县(市)组织实施。各市主要培训授课人员,对县(市)培训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加强农居抗震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居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特点,开展农居抗震实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要修订完善《江苏省村镇住宅抗震措施和构造图集》,编制适合不同烈度地区、满足不同建房标准需要、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建筑设计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及时编制和修订有关抗震技术标准、构造图集和施工技术规程,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标准、图集、规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发放使用。
  (七)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各地要根据农村技术和管理力量情况,依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建筑技术骨干及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组织,为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保障服务,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三、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规划,推进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建设、地震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健全防震和抗震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价格、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重视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科研工作,加强科技攻关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综合发挥征地安置和救灾扶贫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作用。支持和帮助农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重视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各级政府都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并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实用技术研究、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引导农民建房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报刊、板报标语、宣传图册、橱窗及组织宣讲团、科技下乡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先进的防震抗震理念和技术带到农村,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真正使这项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深入开展农村防震抗震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通过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调动农民建设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政策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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