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3 字体:[ ]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推动建立反洗钱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苏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江苏省金融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江苏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真实、全面、及时地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上级单位报告本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金融机构应在每个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反洗钱工作报表,在年初的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年度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
  2.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
  3.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和落实工作规划、研究布置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实际效果等。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是否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报人民银行备案;
  2.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可靠性和实际效果;
  3.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反洗钱岗位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制度;
  4.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是否对已经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积极采取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1.客户开立账户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
  2.为客户提供相关银行服务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
  3.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1.临柜人员知晓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情况;
  2.发生可疑交易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
  3.按照交易笔数统计可疑交易的发生率、报告率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迟报可疑交易等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五)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情况
  1.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报告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的情况;
  2.协助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况;
  3.发生洗钱案件(包括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
  4.以往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六)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保存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情况;
  2.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七)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1.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的情况;
  2.培训计划情况及经费保证的措施;
  3.培训实施情况,如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情况;
  4.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评估。
  (八)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辖区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和汇总,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重新报送,并在辖区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初的一个月内,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汇总报告上年度本辖区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状况;
  (二)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性建议等。
  第十条 以下事项属于涉嫌洗钱行为的重大事项:
  (一)通过对可疑交易线索分析,认定需要移交公安部门的各类案件;
  (二)涉及跨境洗钱或涉嫌恐怖融资等案件;
  (三)公安部门要求人民银行协查的与洗钱相关的案件;
  (四)其他性质恶劣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应在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上级行。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
  (二)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
  (三)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本报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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