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10:32 字体:[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加快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深化农村幼儿教育改革,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率和保教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幼儿教育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奠基工程。当前,我省幼儿教育尤其是农村幼教事业与其他各类教育相比显得较为薄弱,与教育强省的要求相距甚远,亟待加强和提高。
  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任务来看,没有农村幼儿教育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就没有基础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作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提出本地区加强农村幼教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十一五”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为江苏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十一五”期间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省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农村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每个县(市、区)都要有一所以上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50%的乡镇(街道)中心园达到市一类园的标准,所有村办园(班)达到合格园建设标准。
  ——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年提高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教师比例。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
  ——所有省示范园和一类园都要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试验。提供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三、理顺农村幼教管理体制
  农村幼儿教育实行县、乡两级共管,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要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学前三年普及率列入政府工作业绩考核项目,并将总体规划和学前三年普及率分解到乡镇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并注意发挥中心园对村办园(班)、民办园的示范、辐射、指导和管理作用。
  四、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遵循方便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幼儿家长接送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乡镇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的布局。
  农村幼儿园在规划和建设时,按服务人口5000人左右设一所园的标准进行。形成一个乡镇(街道)建有一个中心园、下设若干个成型园的农村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山区、水乡等偏远的农村地区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办班点,方便当地幼儿入园接受早期教育。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举办成型幼儿园;农村定点小学也可以举办学前幼儿班,实行小幼一体化。
  农村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五、坚持多种形式办园
  要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农村幼教事业,逐步形成以公办园和示范园为龙头,以中心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幼儿教育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园,特别是到农村办园。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经批准都可以举办幼儿园。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优质幼儿教育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
  民办幼儿园在职称评审、评优等方面和公办园享受同等待遇。在民办幼儿园中,树立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优良、办学信誉较高的先进典型。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根据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职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园长上岗培训制和教师聘用制。保健医生、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也需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
  幼儿师范学校和举办幼师专业的师范院校、中专校、职业学校,要根据当前幼儿教育对师资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要把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师的培训规划。当前可从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一些符合幼教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一定的培训,取得幼师上岗合格证书以后,充实到幼儿园任教,其性质和待遇不变。要组织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学前教育大专和本科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农村幼教骨干队伍建设。要把农村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纳入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并向农村幼儿园实行政策倾斜。
  各地要尽快建立农村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保障机制。公办幼儿教师应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切实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各项待遇,逐步实现非公办幼儿教师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要积极推行聘用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当地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给予适当的支持。
  加快农村幼儿园园长队伍的建设,要选派一批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园长充实到农村幼儿园任职。
  七、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视幼儿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坚持保教并重的原则,以幼儿为本,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要积极探索幼儿教育的新方法,注重早期幼儿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做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切实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
  八、坚持多渠道筹措农村幼教经费
  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幼儿教育的投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要建立幼儿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幼教按教育培养成本合理收费的办法。
  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增加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公办中心园改善办园条件;奖励学前三年普及率高的地区。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幼教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资助农村家庭贫困子女入园。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幼教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和管理人员,负责审批和管理幼儿园。乡镇要设有幼教辅导员,可以由中心幼儿园园长或在中心小学增聘一名副校长兼任,专门负责全乡的幼儿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
  要积极推行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幼儿园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活力。
  各地要建立3—6周岁适龄儿童登记名册,幼儿园要按年龄编班、实行园籍管理制度,准确统计当地幼儿入园率,想方设法让每个农村孩子都能接受学前三年早期教育。
  十、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幼儿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范围,将农村幼教事业发展情况、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幼儿教师待遇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
  要对农村幼教的发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确保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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