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2-23 10:20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

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苏办发〔2010〕6号  2010年2月23日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涌现出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仍比较薄弱。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拓宽思路、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经济薄弱村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推进富民强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行政村村级集体收入力争达到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第一,深化改革、完善体制。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以村行政区域为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创新,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第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保障等扶持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第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资源、区位等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第四,加强管理、规范运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的职能。

       二、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

       (四)发展资源开发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四荒”、水面、经济林木等资源,建设特色农产品种养基地,发展特色产业和“一村一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村庄整治和河道疏浚等,开发盘活集体水土资源。

       (五)发展资产经营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土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经营性资产,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六)发展为农服务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大力开拓市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发展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发展异地发展型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境内外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交往,拓宽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工业功能区等建设物业项目。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置换等途径,建设工业集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区内统筹安排一定面积的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等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三、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对发展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奖代补。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兴办企业和建设物业等提供支持。县(市、区)政府对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县乡工业集中区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以及村帮助大户能人、外出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要按照一定比例奖励返还到村。

       (九)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市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要安排一定面积作为留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全面推进“先垦后用”挂钩模式,重点向“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倾斜,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安置、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县(市、区)政府在当地用地指标中,要统筹安排落实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所需用地指标。鼓励通过村庄撤并、集中居住点建设以及城镇化安置等途径,撤并自然村和零星居住点,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允许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探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十)加大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试点。有关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奖。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免征营业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优惠。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水电、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

       四、加强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加强检查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典型宣传,发挥好典型引路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结对帮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帮扶力度。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至少要确定一个经济薄弱村作为联系点,乡镇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经营管理。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机制,在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同时,要加强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加强民主监督,抓好财务公开。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十四)加强指导服务。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富民强村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研究协调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加强服务指导,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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