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30 15:2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9号         2012年1月3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


 

        乡镇水利(务)站是农村水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乡镇水利(务)站的建设和改革,强化农村水利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部分地区乡镇水利(务)站仍然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职能弱化、服务缺失,人才匮乏、设施老化等问题,制约了农村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到水利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精神,现就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和水利现代化建设大局,按照“机构健全、职能明确、政策落实、队伍精干、能力提升、服务到位”的要求,全面理顺水利(务)站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自身建设,加快提升乡镇水利(务)站服务能力,为服务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水利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理顺体制。乡镇水利(务)站为县(市、区,下同)水利(务)局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同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二是精干高效。根据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基层水利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三是强化职能。乡镇水利(务)站主要承担其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河湖保护、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水利科技推广应用等公益性职能。四是政策保障。建立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和事业经费县级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的各项收支。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全省乡镇水利(务)站建设达到“机构健全、定编定员、职能明确、财政保障、能力提升”的目标,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能够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
        二、全面理顺乡镇水利(务)站管理体制
        (四)理顺管理体制。乡镇水利(务)站作为县水利(务)局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国家最基层的水利单位,受县水利(务)局的直接领导,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县水利(务)局对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应听取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五)明确管理职能。在县水利(务)局的直接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水利规划、农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疏浚整治规划;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防汛防旱工作;指导农村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及治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技推广运用;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三、加强乡镇水利(务)站能力建设
        (六)优化站点布局。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设置乡镇水利(务)站。原则上1个乡镇设立1个水利(务)站;对人口规模较小、工作任务较少的乡镇,可按片设置乡镇水利(务)站;对因乡镇区划调整而行政区域规模较大、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水利(务)站可设置2个服务点。
        (七)科学核定编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精神,各县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本着“专业、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幅员面积、水资源禀赋、水利保障任务等因素,并结合乡镇水利(务)站布局结构的优化和机构设置的调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原则上每个水利(务)站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严格人员编制管理,杜绝混编、超编安排人员。
        (八)优化人员结构。水利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保证乡镇水利(务)站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必须严格乡镇水利(务)站进人标准。“十二五”期末,每个乡镇水利(务)站在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九)加强阵地建设。乡镇水利(务)站不仅承担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等公益性职能,而且要担负抗旱排涝和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必须加强服务阵地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县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完成乡镇水利(务)站服务阵地和服务能力建设。
        (十)强化装备建设。按照防汛防旱、供水安全、河湖生态管理等信息化和农田水利管理维护规范化、应急抢险专业化要求,加快乡镇水利(务)站专业管理能力建设。配备专业的档案资料室,加强资料档案管理工作。配备用于施工、测量、质检等专业工具,适应大规模农村水利建设管理要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为乡镇水利(务)站管理提供保障。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乡镇水利(务)站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经费(含工资、福利补贴、各类保险、办公运行经费等)参照县水利事业单位标准,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各项收支。
        四、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乡镇水利(务)站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录用制度。乡镇水利(务)站缺编人员引进,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乡镇水利(务)站。新增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十四)工作考核制度。将乡镇水利(务)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十五)持证上岗制度。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再教育投入力度,强化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技术培训。用2至3年时间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其中,乡镇水利(务)站站长、副站长须持经省水利厅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其他人员须持经省辖市水利(务)局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五、推进乡镇水利(务)站事企分开改革
        (十六)明晰资产归属。由各级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和群众投资投劳形成的农村水利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管理,乡镇水利(务)站负责指导;发展多种经营形成的资产,从水利(务)站剥离归水利经营服务企业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优先给水利经营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平调、占用乡镇水利(务)站资产;已经被平调、占用的,要限期归还;无法归还或归还确有困难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乡镇水利(务)站资产被平调或流失。由政府牵头,合理化解水利(务)站历史遗留债务。因乡镇政府举债或配套要求水利(务)站承担或担保的债务,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因水利(务)站自身经营等产生的债务,由县级水利(务)局商财政局研究解决。
        (十七)坚持事企分开。按照事企分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在界定乡镇水利(务)站公益性职能之后,将应由市场解决的经营性服务职能从水利(务)站剥离出来,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激活农村经营性水利活动。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根据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乡镇水利(务)站富余人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水利经营企业要优先吸纳分流后的富余人员。对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对分流人员中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欠发工资。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省财政对苏北和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分流的国家干部和所聘人员给予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辖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十九)培育经营性水利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养分离制度改革,在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发展农田水利市场化服务。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
        六、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乡镇水利(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利(务)站在机构编制、财政保障、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订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切实做好理顺体制、核定编制、纳入预算、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各项工作。
        (二十二)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规范、后提高的要求,坚持典型引路,点面结合,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做好信息交流,促进面上工作积极开展。加大各地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推动乡镇水利(务)站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