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09:3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长期
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91号  2012年11月1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控制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未来一段时期,全省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控基础逐步加强。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了《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制定并完善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检疫监督等配套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三类工作机构基本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基本达到全覆盖。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初见成效。官方兽医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启动实施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建立了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监察、防疫技术支撑系统。强制免疫等补助机制不断完善。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强制免疫疫苗补贴、动物强制扑杀补贴和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防控体系逐步完善,防控工作能力显著增强。
  (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全面实施检疫。畜禽产地检疫以乡为单位覆盖面达100%。畜禽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生猪耳标佩戴率达100%。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基本原则、综合防控措施不断完善。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马传贫、马鼻疽达到消灭标准,家畜血吸虫疫情降至建国以来最低。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有力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新挑战。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呈区域流行态势,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北方地区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甚至出现暴发流行。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目前,我省兽医法律法规体系仍需健全,兽医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尚需完善,活畜禽跨区调运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基层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薄弱,兽医科技进步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立足省情,适度超前。立足我省省情,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省级优先防治病种,明确省级事权和市、县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防治目标。到2020年,全省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1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国家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4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防治技术策略
  根据江苏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有江苏特点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根据国家相关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动物疫病流行的态势,采取免疫、监测、应急处置、限时净化等措施,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有计划分阶段达到控制、净化、消灭等标准,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
  (二)种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加强部门合作,严把入境动物疫病安全关。引进动物检疫隔离场应按国家规定设立,远离省内动物饲养区域。建立省际间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强化省级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加强对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健全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完善入省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能力建设。
  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确定优先防治病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优先防治病种并适时调整。除已纳入本规划的病种外,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和其他畜禽流行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江苏优先防治范围。省内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辖区内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除本规划涉及的疫病外,还应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畜禽流行病、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蜂病、蚕病等纳入防治范围。

 

专栏1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

省内动物疫病

(21种)

一类动物疫病(6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

二类动物疫病(15种):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猪丹毒、猪肺疫。

重点防范的

外来动物疫病

(14种)

一类动物疫病(10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全省其他未发生过的、或新血清型的动物疫病。

 

 

 

  (二)区域布局。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对南京、苏州、扬州、南通、淮安、连云港6市,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防治。对南京、镇江、扬州3市,重点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对南京、常州2市,重点加强包虫病防治。对南通市重点加强羊痘、猪链球菌病防治。
  ——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对省际交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海港空港所在地以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
  ——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区域或相邻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畜禽标准化养殖大县(市)、畜禽及其产品出口企业(基地)以及畜禽原种场、种畜禽场等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地区(场),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五、重点任务
  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根据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计划,制定全省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的防治实施方案,制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奶牛结核病、种禽场疫病净化、种猪场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开展严密的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为疫情预警、防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口蹄疫

A型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I型

全省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省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型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

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标准;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猪  瘟

部分区域达到净化标准。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

新城疫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二)净化和控制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牲畜不免疫、定期检测、强制扑杀阳性畜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定期检测、强制扑杀阳性畜、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犬只狂犬病实施全面免疫,完善犬只免疫证管理,扑杀病犬。对血吸虫病,重点控制牛羊等牲畜传染源,实施农业综合治理。对包虫病,改进动物饲养条件,加强屠宰管理、检疫和监测。对猪伪狂犬病和猪2型链球菌病,采取免疫、检测、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

 

专栏3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  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鲁氏菌病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维持净化标准。

牛结核病

全省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维持净化标准。

狂犬病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血吸虫病

全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包虫病

全省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维持控制标准。

猪伪狂犬病

全省所有的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猪链球菌病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9市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其他地区达到控制标准。

全省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三)维持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清净无疫。我省马鼻疽已于1999年达到消灭标准,马传染性贫血于2006年达到消灭标准。继续开展持续监测,对高风险区域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严格检疫监管,建立申报检疫制度。保持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清净无疫。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制定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专栏4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省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入境检疫和边境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分病种制定外来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在高风险区域实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技术交流合作与联防联控,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提高技术支持能力。
  六、能力建设与推进行动
  (一)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规范免疫推进行动,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完善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保障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担任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加大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及规模养殖场兽医人员的兽医业务技能和规范操作培训。按照农业部规定建立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
  (二)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推进行动,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开展推进动物疫情监测能力行动。建立以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增加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投入。构建重大动物疫病与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数据库。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对外开放港口、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及其周边地区的疫情监测和巡检。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及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技能培训、能力比对等活动。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
  (三)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推进行动,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包括大型消毒设备在内的各类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抓好应急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四)开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进行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与能力建设,进一步确立执法主体资格。完善执法装备,保障执法专项经费、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加强检疫申报点、隔离检疫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建设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实施“六条禁令”,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动物卫生区域化监管,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跨省调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区域化动物卫生监管制度,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的管理模式,对省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五)开展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推进行动,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能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行动,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快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动物防疫、监测、疫情、实验室、人员队伍、防疫物资等信息管理电子化、网络化、自动化,增强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信息管理分析的科学性和及时性。二是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动物检疫监督信息电子化管理系统和输入性动物及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三是加快兽医队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农业部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做好全省兽医队伍信息的录入、审核、更新及资源共享,对执业兽医、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推进行动,提升动物疫病防治服务能力。提升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服务能力。指导各地按照“五有”建设标准(有先进的服务手段、有健全的专业队伍、有严格的责任制度、有稳定的财政保障、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开展“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行动。提升动物疫病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合理布点、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机制,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有效运行。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防治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对制定单项防治计划的病种,要设定明确的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根据本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商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合理规划家畜定点屠宰场,打击非法屠宰,逐步推进屠宰场规范化建设。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严禁非法和有毒有害动物产品在市场流通。军队和武警部队、农场、监狱管理等单位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
  (三)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成员的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兽医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建立规划实施技术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技术层面指导本区域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相关技术策略和对策建议。
  (四)加强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确保其人员和日常运转所需经费。市、县级财政主要负担地方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和扑杀经费、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与人员经费,以及地方专项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给予补助。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五)严格考核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工作实效纳入政府对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制定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细则,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与中期考核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罚并举,有效推动本规划的实施,促进全省兽医事业加快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