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30 09:34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12〕159号  2012年11月3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江苏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
  三、普查时间安排
  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10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并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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