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9 14:0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54号  2012年3月2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和江苏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不断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积极贡献;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突出重点,衔接配套。着力引导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和大中小城市的不同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符合地区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实现人口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
        有序推进,稳妥实施。充分考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三、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完善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制度
        坚持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的产权房,继承、受赠的产权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1.在设区的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作出具体规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
        2.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锡市、苏州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面积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所属省辖市市区标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凭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面积限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不受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具体条件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居民在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落户,具体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和收益权。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五、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一)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全面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实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认真清理户籍管理政策,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二)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严守宣传纪律,对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一些探索性做法不要炒作。要加强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管理,防止传播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精神的言论与做法。
        (三)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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