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05 08:5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2〕58号  2012年4月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更好地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摆上突出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研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研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总体上我省企业研发机构仍存在数量不够多、规模不够大、实力不够强、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难以适应创新型省份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必然要求,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实现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新突破。
  (二)明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重点,以推动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部署、分类指导、扎实推进,着力建设装备精良、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企业研发机构,加快形成体系健全、功能完备、开放竞争、富有活力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格局。力争到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建有研发机构,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大中型非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全省企业研发机构总数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总量在“十一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综合实力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二、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三)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全面建设研发机构。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研发方向”的要求,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不断改善研发条件,着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持续产出创新成果,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纺织、服装、机械、化工等传统产业领域工业企业加快建设技术中心、技术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四)推动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加快建设研发机构。鼓励软件、商业、物流、交通运输、建筑企业等建设数据中心、研发应用中心、评测中心、创意中心、技术中心、工程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开发和转化应用先进技术成果,提升企业整体发展水平。支持农业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现代农业关键技术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攻关,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五)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建设研发机构。大力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落户江苏,并引导其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扩大技术溢出效应。着力推动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机构,加大对外资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外资企业在江苏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助推我省科技创新的作用。
  (六)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立足实际建设研发机构,研制先进适用工艺装备,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三、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水平
  (七)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层次。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国家级研发机构数量在全国的比重。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全面建设省级研发机构,改善基础条件,加快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八)鼓励发展海外研发机构。推动有条件的骨干企业“走出去”,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研发体系,吸引境外优秀科技人才,就地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国际竞争力。
  (九)推动企业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投入。引导企业将研发机构投入纳入年度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力争到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2%。支持企业建立与创新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实行股票期权等有效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技术创新积极性。
  (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公共平台。面向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加快建设生产力促进、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大分析测试、试验验证、产权交易、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企业开放,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共享。建设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域性技术合作平台,为企业参与国际研发分工、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提供良好条件。
  四、不断增强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
  (十一)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针对技术瓶颈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研制开发一批核心装备和高端产品,抢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制高点。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力争到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全部拥有发明专利。引导企业着力加强商标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利用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创新资源,联合承担科技计划、开展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转化科技成果,并共享知识产权、共担市场风险,促进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熟化、工程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企业研发机构主动介入高校、科研院所早期研发,强化高校院所应用科研导向,构建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十三)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等机构汇集人才的作用,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大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从高校院所选派教授、博士到企业服务,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或技术带头人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7号)精神,对企业研发机构中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人才,“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省“产业教授”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可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扩大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科教协同创新,制定技术标准,努力实现“实验室与基地、学科与产业、人才与企业”的有机融合。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课题制度,吸引国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导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通过技术开发、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形式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努力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部署安排,落实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并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省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各地要不断增加财政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投入。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切实增强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同时,对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贷款、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七)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分解,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纳入地方科技进步考核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机构数量、管理水平、运行质量等内容。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注重典型引路,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切实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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