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7 10:2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
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93号  2012年5月1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省物价局

  为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意见》(苏发〔2011〕2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北全面小康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4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是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城乡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批准实施苏锡常地区、宁镇扬泰通地区、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和沿海城镇安全供水设施规划,并出台一系列支持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的思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到2011年年底,全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75%,受益人口超过5100万人。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重要决策,决定在全省开展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作,明确提出到2015年年底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区域供水乡镇覆盖面分别达98%和85%,沿海部分地区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切实把这项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科学制定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实施计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苏锡常地区、宁镇扬泰通地区、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和沿海城镇安全供水设施规划,对照《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覆盖率目标,抓紧制定或调整本地区“十二五”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实施计划。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排查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基础上,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要求,在实施计划中分解细化各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作力度。各市“十二五”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实施计划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建设和改造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快建设布局合理、配置均衡、覆盖城乡的供水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高供水水质。抓紧组织对现有自来水厂水源地水质、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凡以湖泊水库或内河水系为水源地、水源易受上游突发污染以及原水和出厂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要添置必要设施设备,尽快开展强化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改造,确保到2013年年底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加快输配水系统建设和改造步伐,减少城乡供水管网漏损和二次供水污染,保证城乡供水安全。苏北地区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的城市,要加快建设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自来水厂,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严防出现地下水过量开采导致地质灾害等问题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对规划建设的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项目,依法做好项目立项、建设用地、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体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进镇村水厂整合,根据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作进度,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步做好乡镇小水厂“关停并转”工作,加强对区域供水管网暂未覆盖地区镇村水厂的监管,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进村入户工作。
  五、严格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全面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防出现各类污染,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精心制定并组织实施达标建设方案,力争2至3年内全面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所有市、县均应建成第二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不具备以地表水为备用水源的地区要合理规划,利用水量水质达标的深井作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对规划外深井做到“水到井封”。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影响城乡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努力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大事摆上突出位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价格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合力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足额筹措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资金,同时,按规定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规费减免政策,其中,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管道占用公路用地(含桥涵、过江大桥)的,对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费、穿越公路桥梁等公路补偿费按规定给予减免,损坏公路绿化、路面的按标准恢复;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占用绿化用地的,免收临时及长期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恢复费,树林迁移和绿地恢复按成本补偿。省财政增加安排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其中,对苏北区域供水管网建设的奖励比例在36%以上,将其他地区一、二、三、四类地区区域供水管网建设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6%、27%、21%、10%,加大对各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推动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的有效落实,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分解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年底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以奖代补”政策,下达区域供水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各市也要建立完善对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考核制度,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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