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3 09:5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01号  2012年5月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全面落实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继续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市、区)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原则上1个县(市、区)只能选择1家承办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宜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承办保险公司的,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参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全省范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
  (二)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补贴比例分别为10%、20%、30%,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对省属企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
  3.对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补贴比例分别为20%、30%、50%;对省属企业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50%。
  4.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适时调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励政策;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地要加强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主动开展农民需求旺而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内部“以险养险”制度,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2012年,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6%以上。
  3.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承办保险公司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4.继续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认真组织船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政府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公害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从2012年起,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由不超过15%下调至不超过10%,并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计提,具体计提办法另行制定。政府部分管理费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对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
  (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创新力度。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并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2012年,要重点开展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和种植业产值保险的探索与创新。同时,要开展农业保险理赔款支付方式的创新,各地要经由承办保险公司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六)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快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进程,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筹建“江苏农业保险网”,广泛深入宣传我省农业保险,引导农户及时掌握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方便农户查询本人参保和理赔情况。各地要配合好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基础信息建立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继续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有效路径。
  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探索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支持农业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政府在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加强宣传。
  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培训。
  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1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监督。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各省辖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对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1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适时组织外部审计力量进行抽查。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反映问题渠道,确保群众监督有效运行。各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并在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周。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保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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