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7 10:1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06号  2012年6月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文件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快公开步伐、扩大公开范围、突出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现就我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公开,2012年,除涉密部门外,省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部公开。有序推进部门决算公开,2012年选择10个省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部门决算公开范围。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省级“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总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开。争取两年内省级部门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栏目要细化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深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民生类专项资金公开,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省级财政安排民生专项支出逐步纳入公开范围,争取年底前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专项支出全部予以公开。继续加大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督促市、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向人大报批、报送项目的内容和程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推进各项预决算改革,推动市、县预决算信息公开。(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分配监管,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确保被保障对象“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退得出”。要及时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和建设套数等信息。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建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食品安全环境。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渠道。及时公布食品行业动态信息,日常监督、整顿行动、安全预警等信息,逐步公开年度等级评定,以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情况。(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环境核查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和发布机制,将全省水质自动站监测信息的公布周期由月缩短到周。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公开PM2.5试点监测数据,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进一步加大企业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的公开力度,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依法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公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信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要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事人员信用信息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相关信息,统一信息发布平台,财政部门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省监察厅牵头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协助)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狠抓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培训颁证、行政执法依据、安全生产监察和事故信息等。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事故应对、处置、救援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信息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重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按照程序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力度,建立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机制。(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房屋征收、土地征用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公平补偿等政策规定,坚决纠正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的行为。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房屋征收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及时公告房屋征收信息、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情况、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征收项目中评估机构选择情况、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及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审计情况,土地征用中告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补偿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和内容,积极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涉及民生的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供电、供水、供气等价格调整时,要通过价格听证、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途径,听取群众的意见。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凡本省范围内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论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及时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围绕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节约用地重大决策,以及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的决策部署及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突出公开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的政策举措,化解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加大对省政府十大重点工程、百项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的公开,让群众广泛知晓事关切身利益的利民惠民举措。(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公开质量与实效
  (十)强化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时效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组织化程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理顺工作关系,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十一)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公开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细化工作目标,量化监督检查标准,重视社会评价,把社会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坚持把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将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到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考核范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失责行为要强化行政问责力度。
  (十二)强化目录编制。省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80号)的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十三)强化载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大众媒体的作用。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发布平台要与各市、省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发布平台相互衔接,以内容保障为核心,以技术运用为后盾,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和查阅场所,更好地为社会公众知晓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十四)强化培训指导。要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一是提高培训的层次性,要根据不同层次制订不同的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二是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借鉴、总结信息公开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推进面上工作开展。三是提高培训的多样性,要因地制宜,采取以会代训、现场会、交流会、调研、督查等形式,注重培训实效。省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十五)强化协调引导。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炒作的不实信息,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会商协调公开机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社保等方面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成立协调小组,召开通报会、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等,研究对策,制定预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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