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9 10:0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
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2〕136号  2012年7月1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和全国服务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江苏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监测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十分重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统计调查和部门分工制度,基本能够反映全省重点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但是,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统计范围不全、数据报送不及时、部门间配合不紧密、相关保障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服务业单位做好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尤其是重点抓好服务经济为主的省辖市主城区、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各项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省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统分结合、协作配合的部门联动机制。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部门分工方案,协调省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健全统计网络,做到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处室的,要确定牵头单位,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等制度构成,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行业的特点,科学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调查,重点反映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指标。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开展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要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要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部门统计调查要采取合适可行的调查方法,调查频度可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类。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根据省情需要适当扩大调查范围。重点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相关调查对象上报,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评估核实工作。小微企业(规模以下)调查,通过抽样调查的办法取得总体资料。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则,利用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部门统计数据、重点调查数据及规模以下调查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核算方案,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并下管一级。
  三、加快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套表”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和调查单位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将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统计“四大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尽快实现由基层调查对象网上直接报送。
  积极推进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平台和数据处理平台建设。服务业统计工作平台,要全面对接全省承担服务业统计任务的相关部门,覆盖各级政府统计系统,有效整合全省部门和地方服务业统计资源,实现网上统计制度审批备案、调查方法研究探索、业务信息动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反映等功能,切实保障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平台,要建成全省服务业统计各类基层和综合数据的集中处理系统,满足全省基层服务业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和名录管理要求,满足大容量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等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工作需要,同时,还要满足省、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对调查单位的交互查询检索及数据共享需求。
  四、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当前,我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严格执行统计标准。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和“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市场价格估价和分级核算”的原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分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完善服务业名录库。服务业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省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新增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在工商登记时须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基层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
  五、构建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完善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服务业分行业统计数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通运输邮电和财政金融等重点专项统计工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审批权限规定,加强对部门和市、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及协调力度。地方和部门开展的相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所制订的统计制度,既要满足上级统计调查任务要求,又要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调查,同时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审核评估事关服务业统计总体情况的数据,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确保准确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结构情况。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扎口汇总辖区内全部服务业统计数据,并通过全省服务业数据平台、统计月度手册等载体,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和信息通报制度。
  六、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统计网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保证有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上向服务业统计倾斜,乡镇(街道)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力量。各级服务业统计所需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省统计局要制定、完善省级部门和省辖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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