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1 09:53 字体:[ ]

省政府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
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12〕95号  2012年7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
江苏银监局  江苏证监局  江苏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把金融业发展作为现代服务业重中之重”和“使金融业成为江苏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决策部署,促进“十二五”时期全省金融业加快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积极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金融强省”战略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实支撑,现对江苏省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全省“两个率先”、“六个注重”和“八项工程”,以“促进创新发展、建设金融强省”为目标,以“增活力、顺机制、调结构、控风险、促转型”为导向,以“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直接金融”为重点,致力于推动金融业朝着差异化、集约化、专业化、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为根本出发点,坚持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以市场化为导向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让市场成为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原动力和检验创新发展成果的第一要素。
  (三)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的基本准则,走“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商业可持续化发展道路,推动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快速便捷地复制与推广。
  (四)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重,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救济权等各类权益,让广大金融消费者真切感受金融创新发展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共享金融创新发展的成果。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围绕“省、市、县、乡(镇)”四级金融体系建设,努力将我省打造成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互动的直接融资、科技金融创新区,民生金融、低碳金融示范区,服务外包、创业投资集聚区,促使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力争到“十二五”末,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4%;直接融资总额较“十一五”末翻番,社会融资规模新增超过6万亿元;金融创新的产业服务、体制机制、政策配套、环境营造体系均有显著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组织体系创新发展。
  1.银行业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一是加强与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有影响力的外资银行联系,争取在江苏设立后援中心。二是支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符合条件的优质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来江苏设立分支机构,倡导并优先支持到苏中、苏北地区设立分行,在县域设立支行。三是积极争取外国银行来江苏设立法人子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引进更多的优质外资银行来江苏设立分支机构。四是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有选择地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参股银行、证券、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五是积极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2.证券业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一是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快内部整合,设立专业性的子公司,进一步提高精细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打造专业化证券期货服务品牌。二是进一步壮大证券期货公司资本实力,推动证券期货公司不断改善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以及发行上市。三是引导证券期货公司在网点布局上向苏中、苏北地区倾斜,促进区域平衡。四是支持证券期货业国际化发展,通过合资以及设立海外经营机构等形式拓展海外业务。
  3.保险业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一是积极吸引有技术实力的专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职能总部和后援中心入驻江苏。支持紫金产险、利安人寿、东吴人寿加快发展,力争尽快实现上市。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优质境外资本在江苏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三是鼓励在县域、农村和苏北欠发达地区增设保险服务网点。四是推动专业代理机构重组兼并,推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4.创投业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一是积极推动“政府创投资本为引导、社会创投资本为主体,境外创投资本为补充”多元化格局形成;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备案机构翻一番,达到500家左右,管理资本规模达到800亿元,投资并促进30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二是加快建设南京鼓楼区、无锡新区、常州科教城科技金融中心及苏州沙湖创投中心、苏州高新区财富广场等创业投资集聚区,成为支持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重要支撑力量,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创业投资发展高地。三是加快制度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到江苏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
  5.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发展。一是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建设,重点支持省再担保、省国信、省高科技产业投资等地方性综合金融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二是鼓励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三是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农村小贷公司,鼓励苏南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苏北兴办农村小贷公司,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农村小贷公司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的乡镇全覆盖。四是尽快出台《江苏省农民专业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暂行)》,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农民专业资金互助社试点,引导农村民间资金互助规范有序发展。
  (二)产品服务创新发展。
  1.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加强与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专业化市场、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着力加强对早期成长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二是针对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不同特点与需求,努力在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探索并打造“银行+政府+创投+担保+保险+小贷公司”业务运作模式。三是积极推广基于研发风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订单、股权、期权、动产等适合科技企业的新型金融产品,打造各种特色金融服务品牌。四是依托拟建的科技专家库,加快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建设。五是进一步推进科技保险,力争全省参与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数和保费收入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两番。
  2.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一是鼓励金融机构践行赤道原则,积极支持节能改造、减排治污和循环经济,引领社会资源向集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领域聚集,确保节能减排融资规模逐年提高。二是契合低碳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收费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鼓励采取集合打包、集体定价等方式为“面广量大”的小型环保项目提供专业金融支持。三是鼓励以环太湖流域治理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针对清洁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节能减排模式的有效金融服务方式。四是鼓励在重点行业和区域推广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争取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补偿水平和风险预防能力。
  3.民生金融创新发展。一是深入实施全省“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服务3年规划”,着力在市场细分和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加强对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的有机整合,重点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支持。二是积极配合“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积极推广“阳光信贷”、“福农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适合“三农”特点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电子化和信息化,积极提升“三农”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三是配合国家扩大消费战略的实施,加快零售金融、消费金融、理财管理、私人银行等消费类金融服务的开展和推广。四是配合全省“文化建设工程”的实施,积极推广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抵质押融资和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开展并购融资,鼓励发展文化保险。五是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六是深化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争取在江苏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4.中间业务创新发展。一是大力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传统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积极推广现代化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企业年金等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促进银行业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转变。二是积极推动证券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发展,推动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稳步提高证券机构金融衍生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三是鼓励按照“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拓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全面合作关系,探索综合化经营新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传统的“融资中介”向“全面金融服务商”提升和转变,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三)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1.货币与信贷市场。一是大力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盘活信贷资金,提高金融机构资金利用效率。二是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成立省票据流通机构,促进企业商业票据加快流转。三是充分利用同业拆借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四是充分利用回购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助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做大做优票据市场,完善商业承兑汇票推广机制,积极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和商业承兑汇票市场均衡发展。
  2.资本市场。一是积极推动股票期货市场发展,支持江苏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引导高新区内企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做好与新三板的对接;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鼓励开展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业务,力争“十二五”末全省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超过300家。二是积极利用江苏产权市场,促进企业间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是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债试点地区,有效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产品,稳妥推进可转化债券、含权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衍生品、混合币种债等创新产品扩大发行规模,探索建立债券融资保险制度、丰富信用增进方式、完善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机制。四是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补充资本,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展债券自营业务。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直接融资比重年均达到30%。
  3.保险市场。一是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政产学研共同参与的区域保险创新机制。二是建立针对江苏地区经济特点、消费习惯和经营风险新型区域保险产品的精算模型与系统,鼓励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三是研究制定保险创新保护措施,维护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4.外汇与人民币跨境结算市场。一是大力推动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增加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满足经济主体的汇率避险保值需求,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二是逐步推进人民币与新台币现钞双向兑换业务试点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序扩大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覆盖范围。三是适时出台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激励措施,大力推动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稳妥推进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四是提高辖内金融机构面向境外研发和提供本币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能力,打造长江三角洲地区全球主要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地位。
  (四)金融服务外包创新发展。
  1.加强金融服务外包集聚区建设。一是坚持集聚发展,以南京、苏州、无锡3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中心,协调硬软件配套资源,加快推动金融服务集聚区建设。二是坚持错位发展,突出比较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南京要发挥金融IT信息系统开发优势,重点发展金融数据处理业务,力争成为相关业务主要承接者,苏州要发挥贴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缘优势,重点支持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建设,力争建成国际知名的金融服务外包交付中心,无锡要进一步增进与日韩的联系,加大承接力度,力争成为日韩金融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者。
  2.积极培育壮大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一是坚持引进海外金融服务企业与培育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并进原则。一方面,积极鼓励海外大型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来我省设立中心;另一方面,加快对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培养,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增值能力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二是鼓励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与海外优秀金融服务外包商开展战略合作和策略联盟,建立合作共赢的战略性客户关系。三是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引进风险投资和境内外上市,努力培育形成一批生根型服务外包大企业、大公司和跨国公司,力争我省更多服务外包企业跻身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百强。
  3.大力拓展金融外包服务产业链。一是大力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数据中心、资金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数据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努力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等完整的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链。二是探索多层次金融服务外包发展格局,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创新开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努力把农村小贷公司办成农村金融服务外包平台。
  五、政策配套
  (一)货币信贷政策。
  1.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一是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支持新设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在初创期顺利发展,促进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二是灵活运用再贴现工具,支持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和业务创新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
  2.充分利用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工具。一是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使用。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根据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经营稳健性状况以及执行国家信贷政策情况,对调控参数进行调整优化,支持资本充足率较高、资产质量较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贷政策执行有力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3.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一是全面开展中小企业和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金融支持和产品服务创新。二是进一步探索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领域信贷政策导向单项和综合评估,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业务创新。三是将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优先程度以及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的重要考量。
  (二)金融监管政策。
  1.创新监管理念。确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模式。
  2.细化差异化监管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适度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监管容忍度。二是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三是支持金融机构在科技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上的政策倾斜。
  3.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一行三局”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密切防范新型金融组织和创新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重点加强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
  (三)财税奖补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集聚江苏。一是对于将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设立在江苏的金融机构,由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其新购或租用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或租房补贴。二是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三是对省级金融机构在苏中、苏北地区新设分支机构以及在县域以下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省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政策,继续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二是对于小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较低利率水平发放的农业、小企业贷款,给予补偿和奖励。三是稳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适当提高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水平,探索农房、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机制。四是加大对农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探索建立农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3.支持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一是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无抵押贷款、高端人才创业融资等纳入补偿范围,加大对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的补偿力度。二是支持组建科技小贷公司,按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三是支持组建科技银行或专营科技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四是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担保机构科技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五是做优做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六是积极利用IFC(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金融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等环保和科技领域信贷投放。
  六、环境营造
  (一)信用增进体系。
  1.全面推进“信用江苏”建设。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大力培育信用市场体系。遵循国际通行的基本金融监管规则,逐步对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业务创业发展中的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培育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3.努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和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监管机构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
  (二)人才培育体系。
  1.加快多层次金融人才培养。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金融强省”之基,把金融人才培养纳入全省“十大人才工程”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江苏在教育资源上的优势,加强金融部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适应江苏金融业加快创新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育一批懂金融、懂科技、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2.加强中高端金融人才引进。研究实施“江苏金融业创新发展人才引进计划”,着力引进境内外金融创新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制定完善中高端急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优惠政策;海外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创业投资人才到我省注册设立创投机构或管理机构者,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
  3.优化金融人才的管理使用。建立创新型金融人才资源库,搭建人才,畅通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人才横向交流机制,完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中介服务体系。
  1.规范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整合,设立全国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夯实金融业创新发展中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登记、评估、交易、结算服务基础。
  2.培育壮大金融中介组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评估、评级、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落户集聚,大力发展律师、会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咨询等金融辅助产业,着力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3.有序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完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重点推进二代支付系统建设,积极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完善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应用,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四)信息共享体系。
  1.加强金融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金融同业间数据传递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探索金融业同业间资源互通方式;增进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强部门政策间的协调配合。
  2.加强金融与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定期信息互通机制,有效链接金融业创新发展供给与地方经济转型升级需求;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制度。
  3.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对接机制。尽快改造升级“江苏省投融资资在线平台”和“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集成各类资源,健全面向金融机构和广大经济实体、具备信息发布和网上投融资交易对接等功能的信息沟通平台。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和科学规划机制。
  建立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规划、任务分工和组织推动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
  (二)部门联动和职责分工机制。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任务落实,做到目标、责任、措施“三到位”;要按照细化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集成资源,迅速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要加强工作和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监测评估和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定期评估机制。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支持相关创新试点的重要依据。
  (四)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制。
  加强全省金融业创新发展舆论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各地、各部门金融创新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果,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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