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30 09:0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58号  2012年8月3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
  第三条 江苏省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江苏省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3-5个组织。
  第五条 江苏省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江苏省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江苏省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评审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
  (七)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组织,由领导小组授予“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数量每年不超过10个。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江苏省质量奖。
  第十五条 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江苏省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苏省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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