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6 09:23 字体:[ ]

苏政发〔201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我省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就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工业强省为目标,以规模骨干、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以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实施投入扩张和资产联合重组为抓手,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主业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骨干工业企业,促进全省工业加快由“江苏制造”走向“江苏创造”,实现“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

  二、培育对象和目标

  (一)培育对象。在江苏省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省依法经营纳税、依法规范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其中,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江苏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江苏的企业按其在江苏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计;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当年企业须实现盈利,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群体性事件,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培育目标。到2015年,全省力争培育营业收入超百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集团)140家,其中,500-1000亿元20家、超千亿元10家左右。力争培育超50亿元工业企业(集团)260家,超10亿元工业企业(集团)1800家。力争全省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55%。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项目服务和环境营造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规模骨干、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充分调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积极性。

  (三)坚持分级培育。根据规模骨干企业培育工作目标和重点,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培育。省级层面主要负责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各省辖市主要负责培育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工业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工业企业。

  (四)坚持协调发展。一手抓超百亿元大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一手抓“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形成以规模骨干工业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纽带的企业集群和配套合作的企业群体,推动大中小微企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重点工作

  (一)推进并购重组。以做大、做强、做优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培育企业与中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实现借力发展,互利共赢。鼓励单体龙头企业依托自身优势,整合中小企业资源,实现集团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海外并购,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建立海外供应和销售基地、境外加工生产基地、研发基地等,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

  (二)深化产业合作。坚持引进外资与内资并举的方针,加强国际、国内产业合作,支持培育企业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和国际跨国公司在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延伸、研发中心、营销网络等方面开展合资合作。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贸易、劳务合作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制造中心和营销中心,提升参与全球化竞争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大企业集团。大力推动国内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引导培育企业把握国内消费趋势和需求,积极拓展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市场,重视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企业加快建立与完善国内外自主营销和服务网络,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

  (三)实施重点项目。扎实推进“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深入开展技改推进行动,支持鼓励培育企业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坚持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支持鼓励培育企业围绕产业高端加大产业链升级项目储备和实施,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各类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指导和服务企业用足用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建立培育企业重点项目联合督办制度,协调投资要素,集聚政策支持,加强跟踪服务,促进竣工达产。

  (四)加快自主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培育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规模骨干、行业龙头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合作,着眼持续创新发展,瞄准产业升级方向,主攻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培育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形成“共同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培育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积极培育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载体。组织培育企业在关系产业高端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的联合攻关,推动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新产品。引导培育企业发挥在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争创新型工业化示范企业。

  (五)促进两化融合。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培育企业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资源管理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资源管理(CRM)等先进管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优化改造,推动制造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变,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培育企业中率先开展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引导企业构建信息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

  (六)提升品牌质量。引导培育企业通过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强化名牌意识,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不断提高品牌附加值。引导培育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活动,打造江苏品牌形象,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和占有率。完善出口品牌培育机制,鼓励培育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认证和宣传推广,打造国际知名品牌。鼓励培育企业建立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

  (七)推动管理创新。支持培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和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动力。全面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积极争创“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推动培育企业强化基础管理,增强战略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强企业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家和专业人才在理念、知识、能力、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企业家和专业人才队伍。在有条件的培育企业中设立企业大学、网络学院等,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培训,直接为企业输送紧缺人才和一线技术人才,加强一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培育企业实行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

  五、支持政策

  (一)培育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经批准后可免收相关行政规费。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按照政策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育企业开展经省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培育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技改、两化融合项目和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新上项目,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培育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优先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培育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载体优先在有条件的培育企业布局,并逐年提高比例。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研发的税收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鼓励使用培育企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补贴。重点从培育企业中评选“江苏省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或“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企业”。

  (三)对积极争创品牌的培育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生产型培育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其他类型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培育企业,省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江苏,支持企业在我省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全国工业1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地区总部,可享受培育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五)对培育企业到境外投资考察和设立境外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实行优先办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对培育企业给予较高的退税管理等级,并优先满足出口退税指标。进一步简化企业退税申报手续,优化退税流程,及时办理税款退库。积极帮助培育企业申请报批通关、检验检疫高信用等级管理,享受通关、检验检疫优惠便利。积极推广税费电子支付、电子担保系统,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支付制度,对培育企业的货物,在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快速验放。

  (六)对培育企业在推进工业大项目建设、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用地需求。对国家鼓励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进口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和重大装备关键总成及零部件,采取直通式、集中查验等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尽快建设投产。将培育企业产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对培育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工业项目,相关配套建设有困难的,经所在市政府上报,由省政府会办,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等问题。

  (七)引导培育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跨越发展。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融资能力。积极构建拟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强企业上市辅导,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纳入各地上市计划。

  (八)支持培育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引进行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在“双创计划”“333工程”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中,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培育企业相关人员。

  (九)每年召开全省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新闻发布会暨表彰会,省政府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颁发星级奖,对获奖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星级企业家”荣誉称号,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为全国、省劳动模范候选人。省政府定期举办全省工业大企业企业家联谊会,及时了解企业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规模骨干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提出培育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纳入培育范围的规模骨干工业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增补,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并取消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的资格。

  (二)完善工作机制。培育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时申报,属于省级培育范围的企业可向省级相关部门直接申报。需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省级对口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对重大事项可由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培育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附加各种额外的强制性收费服务。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外,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对列入培育范围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培训,须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省、市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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