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5 15:03 字体:[ ]

苏水规〔2013〕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南通市民政局,有关县移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行为,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后期扶持政策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补助标准,由各地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立项建设的项目。用于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后期扶持资金总量扣除直补到原迁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尊重民意、全程监督”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扶持项目具体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指定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扶持项目统一核算。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后期扶持规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报市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

  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每年10月底前完成,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概述、资金量等内容。

  第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确定的基本原则

  1.后期扶持项目必须在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内,并符合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

  2.移民后代享有的补助资金用于后期扶持项目;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含三峡移民)因死亡等其他不符合直补条件的,其原有的补助资金从下年度停发。

  3.后期扶持项目的选择和立项,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群众的意见,统筹移民与安置地原住居民利益。

  4.因地制宜、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突出美丽乡村建设,优先解决移民安置地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点加强乡村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安全饮水、村庄环境、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限于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不安排经营开发性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的,应征得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群众的同意,并在项目合同中附征求意见书。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参照有关行业管理规范,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使用后期扶持资金l00万元(含)以上的后期扶持项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报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应以乡镇或街道组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度;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地方和有关行业规定实施管理。

  项目类别不同、使用资金量小、施工地在同一自然村的后期扶持项目,应打捆成一个项目按上述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其中,使用后期扶持资金l00万元(含)以上的后期扶持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前后比对照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等项目档案移交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五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审计、监察部门,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以及群众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七条 各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工程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苏发改农经发〔2007〕1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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