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14:5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1年3月,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并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救助基金运行总体顺利,基金规模稳步增长,救助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1.32亿元,其中,垫付抢救费1.3亿元,5000多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救助基金在救死扶困、化解矛盾、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和高度肯定。但救助基金运行中还存在宣传不够广泛深入,部门协调不够顺畅,地区间工作不够平衡,救助基金追偿难度较大、进展缓慢、追偿率不高等问题。为推动救助基金健康运行,增强救助基金社会功能,扩大救助基金社会影响力,把我省救助基金打造成“有特点、有影响、有生命力”的品牌,促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制度实施重要性认识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无力承担时,可以通过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及应急机制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关爱。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上下齐心协力,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基金各项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管理组织协调机制
  (一)增加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的组织领导,我省成立了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同时,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为加大基金追偿工作力度,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做好救助基金的追偿工作,增加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市、县政府联席会议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主要在各市、县(市),解决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县(市)人民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基金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基金管理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应指定1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加强部门和上下级间的沟通协调与支持配合,确保信息通畅,工作协调一致,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基金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政府服务外包协议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基金垫付和追偿效率,争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积极与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定期通报(每季度1次)救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提交需要政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争取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在职责范围内及时研究分析基层政府部门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力度
  强化救助基金政策宣传,提高救助基金的社会认知度,是实现救助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力度,把救助基金的宣传列入当地公益性广告内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在系统内部利用工作会议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广泛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协调小组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推动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向纵深发展;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救助基金在本地区特别是在乡村和社区的宣传力度,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户外广告宣传、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让基层群众充分知晓相关政策措施。基金管理人要针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利用覆盖全省的路救网点和服务热线,强化工作宣传,接受社会各方的质询。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广泛深入宣传,不断完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宣传网络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扩大政府民生工程的社会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追偿管理工作
  救助基金追偿收入是基金的重要来源和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前提。为切实解决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问题,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基金追偿管理各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追偿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将垫付救助基金优先列入赔付范围;保监部门要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加大理赔服务的力度,同时,推动保险公司优先处理涉及救助基金垫付的案件;法院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研究建立救助基金追偿工作机制,加大救助基金追偿力度;检察院应加大对救助基金追偿工作的支持和法律监督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调解,并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救助基金追偿法律援助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追偿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救助基金在本地区的追偿工作,努力做到“应救尽救,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确保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要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追偿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制度,明确追偿工作责任机制,开展追偿绩效考核,确保救助基金追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