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5 14:51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省对各市、县(市、区)实行履职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工商部门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以安全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
  (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编制或修订燃气专项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2015年前,建成能保障民用和商用7天需求量的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建设,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明晰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并将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论证。坚决禁止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批准引进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经营区域重叠或界线不清的要及时纠正,重新划分特许经营区域;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完善的,要抓紧补签或完善,并将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2013年年底前,要协调解决经营区域重叠、界线不清、未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三)切实做好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治理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及无照经营燃气的行为;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充装过期钢瓶、无条形码标识钢瓶和不合格钢瓶及在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不能安全运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三、不断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各地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巡查,2013年年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工作,2015年年底前,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质监部门加强对天然气加气站储气井的安全监察。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措施,防止管道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督促餐饮等非居民用户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坚决清除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严重的地区,政府要牵头专题进行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经费,实行专项整治。2014年年底前,全部清除现有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管线运行安全。指导和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大设施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
  四、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基层管理作用。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队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的燃气监管执法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燃气管理、执法等经费保障机制,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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