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9 14:36 字体:[ ]

苏政发〔2013〕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27号)精神,就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省接收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2008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士兵退役后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且以学校集体户口(非原籍所在地)服役的,退役后由入伍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无法在入伍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原籍负责落户;以学校集体户口应征直招士官的,退役后可选择由入伍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设区市内跨县(市、区)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设区市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全面落实安置政策
  各地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工作,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加大《兵役法》和《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安置对象,要采取政府计划分配的办法保障其第1次就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驻苏企业和省属企业,尤其是用工量大、效益较好的中央驻苏和省属企业,要带头挖掘潜力,提供岗位,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驻苏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计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和保障其第1次就业。
  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放宽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金融和财政扶持力度等措施,不断优化创业指导服务,努力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营造更好的环境。从2013年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中央国家机关驻苏机构和中央驻苏企事业单位,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切实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当年按计划全部接收退役士兵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申请并得到相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完善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机制
  严格规范地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制,并实现自然增长。2013年,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
  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自谋职业的士官,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享受与自谋职业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安置条例》规定的4类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直招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可比照同级士官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扎实推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按照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总体要求,本着“愿训尽训、免费培训、自选专业、推荐就业”的原则,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规范报名、招生秩序,确保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的80%以上。完善招生计划,严格分级培训,规范教育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提升培训实效,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若干规定》,加大督查巡视力度,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七、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改革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地要全面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落实、督导机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接收安置岗位、研究制订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等重点工作,采取专项督查、跟踪指导等方式,推动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进一步加大安置经费的投入,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措并举,合力推进,确保政策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