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8 14:39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江苏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省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苏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省会南京市及其他省辖市市区。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省粮食局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省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成员单位职责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粮食局制定省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省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省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省商务厅:负责应急食用植物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省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省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省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主任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市)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Ⅱ级)、省辖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三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1 省级(Ⅱ级)应急状态

  在本省2个及以上省辖市市区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省级(Ⅱ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省(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者省内2个及以上省辖市市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省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省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省会南京或省内2个及以上其他省辖市市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1.2 省辖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市、县(市)辖区较大范围或城区等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省级(Ⅱ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省辖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2 市场监测

  省粮食局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省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3 信息报告

  省粮食局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市)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省辖市、县(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省辖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省粮食局接到省辖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

  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省级(Ⅱ级)响应措施

  4.2.1 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省、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省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或者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省人民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3 市、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省辖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4.3.1 出现省辖市级(Ⅲ级)、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3.2 省辖市级(Ⅲ级)、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市、县储备粮。如动用市、县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必要时,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核统筹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动用国家储备粮或请示安排紧急进口粮食计划。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省或应急预案启动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5.1.1 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市、县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按国家要求“确保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5天的市场供应量”,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国家级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 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省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省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在各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确定的应急加工指定企业中选择确定。

  5.2.2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南京主城区每3万人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苏州、无锡市主城区参照南京市主城区标准设立应急供应点,实现全省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各市、县(市)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省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5.2.3 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每个省辖市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5.2.4 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省内各市、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省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协调落实。

  5.2.5 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5.2.6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省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2.7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助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5.2.8 巩固和完善省内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粮食主销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展与省内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省内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5.2.9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5.2.10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5.2.11 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粮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5.3 应急设施建设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5.5 培训演练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 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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