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2 09:3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内河航道和通航设施的利用率,推动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18个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十二五”时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就我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为目标,以提高内河船队的安全、环保、节能与技术经济水平为核心,按照“分步实施、确保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加快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标准化水平,优化水资源环境,促进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京杭运河苏北段“清水廊道”建设,推动内河水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实施范围。航行于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重点推进京杭运河苏北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三)工作目标。
  ——船型标准化率。江苏籍标准化船舶占其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其中航行于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到70%,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
  ——节能减排与防污染。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江苏籍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或集中回收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内河达到50%。
  ——平均吨位。江苏籍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达到1600载重吨,航行于京杭运河船舶达到500载重吨,航行于其他内河船舶达到300载重吨。
  三、工作任务
  (一)淘汰落后船舶。对现有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性能差的船舶,以及不利于提高船闸效率的小吨位、超大吨位非适航过闸船舶和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更新改造,限期退出市场。淘汰对象包括: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干线船闸的200总吨以下和1000总吨以上干散货船(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现有老旧高耗能船舶。
  (二)实施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对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进行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确保按照环保要求达标排放。
  (三)实施船舶禁航。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水域航行。
  (四)引导船舶修造企业建造标准船型和示范船。对新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的要求,其中对航行于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和《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的要求。严禁内河新建非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对现有的营运船舶,按照上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比选,符合要求的纳入标准船型。鼓励建造符合国家引导方向的先进、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示范船。
  (五)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在内河运输船舶上的应用。鼓励建造LNG清洁能源船舶,鼓励现有运输船舶加快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四、鼓励政策
  (一)鼓励落后船舶加快淘汰。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京杭运河过闸小吨位船舶、超大吨位非适航船舶、老旧运输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加快现有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油船的改造和拆解。对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以下和1000总吨以上、船龄在30年(含)之内符合条件的过闸小吨位和超大吨位非适航船舶,按规定进行拆解后,给予政府补贴;对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范围内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之内的货船和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之内的客船,按规定进行拆解后,给予政府补贴;对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按规定进行拆解或改造后,给予政府补贴。
  (二)鼓励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京杭运河苏北段符合条件的船舶,按规定加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收集装置后,给予政府补贴。
  (三)鼓励建造使用示范船和LNG清洁能源船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建造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洁能源船舶,给予政府补贴;对现有运输船舶进行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的,给予政府补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使用LNG清洁能源船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加快LNG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同步推进LNG储备保障能力建设,为运输船舶使用LNG清洁能源提供稳定气源保障。
  (四)鼓励标准船型推广。鼓励航运企业、船厂、科研单位开发适航于江苏内河航道的标准船型图纸,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内河标准船型的,在全省范围内公布推广。对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的标准船,通过江苏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可优先过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和推进全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和改造、船舶防污染改造、示范船、LNG清洁能源船舶和标准船型推广,加强船舶审图、检验、登记和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禁止过闸、限期退出市场和非法运输船舶的执法检查,按期落实禁航措施。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LNG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行协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建造非标准船,强化船舶建造源头管理,鼓励船舶修造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船舶研发、建造水平。公安部门负责船舶禁航维稳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申请、下拨和清算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配套要求,及时、足额配套地方补贴资金,简化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LNG加气站建设用地保障。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水污染应急监测预警协调机制,加强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及船舶生活污水和油废水排放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接收和清运处理,负责LNG加气站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管理和设施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落实禁航措施和标准船优惠政策以及LNG加气站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订船舶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
  (三)落实保障资金。依据《实施方案》规定,我省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2014年至2015年,我省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安排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2亿元,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在部门预算中安排1亿元,由各地财政安排补贴资金0.5亿元。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各地要落实补贴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省人民政府将各地船型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加强宣传引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行业进步的意义和作用,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