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5 11:50 字体:[ ]

苏政发〔2014〕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省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而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而退出现役的士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士官;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
  二、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一)、(二)、(三)、(四)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五)、(六)、(七)、(八)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原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退役士兵安置可采取政府指令性安排、双向选择、积分选岗、考试竞岗等多种方式。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多种安置方式,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刚性措施,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要优先安排。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地方安置部门可为其介绍、推荐工作,但不得开具安置工作介绍信。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明确一定的比例,经过法定程序选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入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驻苏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下达。对于当年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向同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四、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形式及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在部队已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随其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要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深入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围绕贯彻落实苏政发〔2013〕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制度,细化办法措施。加强沟通,积极协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动员,规范报名、招生秩序,确保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80%以上。创新教学模式,严格教育管理,规范经费开支,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获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督查巡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规范运行。
  六、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按照“谁征集、谁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征集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征集地为学校集体户口(非原籍)所在地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落实相关待遇,无法在征集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原籍负责落户。
  跨省或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设区市内跨县(市、区)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设区市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当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从改革稳定发展的全局出发,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或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苏发〔2013〕13号)文件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考评内容,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信息,参与安置计划的拟订、下达和落实;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小额贷款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资格。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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