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09 11:0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5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筑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煤矿开采方式转变
  (一)降低煤矿开发强度。改变传统的有水快流、过度开发的煤炭开发利用模式,限制采掘头面数量。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全省年度原煤总产量控制在2100万吨以内。
  (二)控制开采深度。对垂深1000米以下煤层已经形成开拓煤量的,必须经科学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在确认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方可生产。对垂深1000米以下煤层未形成开拓煤量,未经科学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的,禁止一切采掘活动。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
  (三)明确关闭条件。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四)加强政策支持。省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同时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支持。对依法关闭的煤矿,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倾向性、水害热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正常机制,对重大技术改造竣工矿井、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能力核定。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六)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七)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炭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长,以及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强冲击倾向性的矿井必须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省外开办煤矿企业的煤矿现场管理人员禁止两地兼职。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诚信评价机制。
  四、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九)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事故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普查和治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十一)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加强建设、生产期间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生产。
  (十二)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徐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区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三)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必须使用机械化开采。
  (十四)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坚持“一级抓巩固、二级抓提升、三级抓整改”,强化动态和岗位达标。
  (十五)加快煤矿自动化和信息化。煤矿企业要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利用和整合现有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实时监控煤矿安全运行情况。
  七、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六)落实煤矿矿长责任。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七)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八)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时提高下井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工人健康档案。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推进煤矿无尘化管理,对尘肺患者做到早期诊断发现、优先调换岗位、保障治疗。改善煤矿职工生活,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宿舍和文体设施。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规定向职工支付有关待遇。
  (十九)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工人职业道德教育,培育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的精神。加强煤矿班组建设,重视班组长的培养、管理和使用。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建立独立的安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提足用好教育培训经费。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八、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水平
  (二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强化“一岗双责”,执行“一票否决”。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风险抵押金管理及安全目标考核。徐州市要加强辖区内包括中央企业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监管。按管理权限明确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上述企业以外的煤矿由徐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十一)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省级部门监管职责。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省矿山及地下工程应急救援徐州基地建设,使其能够承担覆盖周边地区的矿山及地下工程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培训及煤矿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基地建设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强中央在苏煤矿企业和地方煤矿企业救护队伍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省和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加强煤矿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作业现场人员事故前期处置、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三)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指挥。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演练。煤矿发生险情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决策、安全施救,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四)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等六大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集中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支持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的研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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