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1 18:36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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