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51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在去产能过程中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于在去产能过程中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所提的问题,也是我们十分重视并努力推动的重点工作。去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则是其中的关键。当前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过程中,大量职工转岗安置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它不仅关系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且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在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以赴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降缓补”政策。一是率先主动降低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我省2013年8月即率先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2015年5月全省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2015年10月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91%,综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约1.8%(其中企业降低1.3%,职工降低0.5%),2015年全省共为企业减负三项社会保险缴费约49亿元。今年3月,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文件精神,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明确在继续实施原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省共减少征收失业保险费14.8亿元,全年预计减收企业失业保险费超过30亿元。二是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今年3月,我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下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明确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并对困难企业界定、责任分工、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等作了规定。三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3年社保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1年社保补贴。2015年,全省为各类企业发放社保补贴资金4.75亿元。今年5月,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明确对用人单位吸纳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会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为12%,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为8%—12%。今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已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转发各市,要求各市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制定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具体政策规定,确保缴存比例总体水平有所下降,切实把国家和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落到实处。降低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此政策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同时,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三、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精神,适当放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在“十二五”前四年连续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客观情况,2015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长8.59%。同时,注重加强企业薪酬调查,及时将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和市场信号传递给劳资双方,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控制企业人工成本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四、认真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和省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还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全省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共惠及3076家企业,减免税费9801.83万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去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5年,全省共有48家企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发放补贴金额1492.7万元。今年1-5月,全省共支付4698户企业稳岗补贴5.6亿元。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同时,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近年来,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9号)和《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等政策文件,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职业培训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力度。今年我厅下发了《关于下发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96号),确定信息服务等100个职业(工种)为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75号),在苏州等5个市分别遴选5家企业和5所技工院校,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试点。优先将化解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纳入专项培训计划,鼓励分流职工参加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对取得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
七、多措并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面对现阶段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各级人社部门全力打造全省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畅通12333服务电话、网络、窗口等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劳动者就近就便高效维权。深入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将执法维权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力求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进一步加大执法维权力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确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作用,引导更多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营造依法用工、善待职工的社会氛围。省总工会专门制定下发《关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意见》(苏工发〔2016〕10号),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把困难帮扶、互助保障、女工关爱、心理疏导等项目结合起来,加强专项帮扶,给予困难职工多层次全方位服务,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畅通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及时受理并快速回应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八、妥善做好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5月中旬,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明确了一整套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的四条主要渠道:一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实行企业内部分流;二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三是采取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四是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您在建议中提出要发挥社会中介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实施意见》作了相应的规定,强调鼓励社会力量促进就业,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并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实施意见》还对分流职工实施实名制管理,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专项帮扶行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服务企业发展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在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监测研判、跟踪督查、政策储备等方面抓实做细工作。一是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并组织实施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使广大企业早受惠,多得益,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做好去产能过程中就业用工、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储备一批政策举措和工作预案,针对经济形势变化,适时推进实施,以实际行动支持服务企业发展。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