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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基础性待遇的提案)
《关于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基础性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殊教育学校肩负着国家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培养、关爱、训练等特殊任务,特殊教育教师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职称评审方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国家对原相互独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中小学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由于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教师人数少,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学科单列条件尚不成熟。为推进广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在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适当倾斜。
在工资制度方面:广大特教老师也比普通学校的老师做出了更大的奉献与牺牲。为了体现特教老师的岗位特点,上世纪国家就专门出台相关政策,设立了特教津贴(个人基本工资的15%)。之后,一些地区为了更多体现特教老师的岗位特殊性,在国家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或提高了津贴标准。2006年,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提高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因此,有关津贴补贴政策得到了重新规范。
综上所述,特教津贴的有关政策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没有相关权限。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有关建议,争取尽快提高特教津贴标准。同时,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将指导各地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