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9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优化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时间:2016-08-05 10:56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网站 字体:[ ]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9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优化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万闻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创业服务机构登记民非组织限制的建议

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按其业务范围的内容,大多属于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要求“2014年起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2014年,出台了《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在全省范围积极稳妥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明确提出了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门槛的九项具体措施,对于包含创业服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规定“原则上由住所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连锁发展。

到2016年一季度末,全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19033家,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服务机构16362家,占直接登记总数的86%。

二、关于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的建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等重点内容,为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对我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2014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4〕5号),2015年,又联合制定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苏财购〔2015〕3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购〔2015〕25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苏财购〔2015〕27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完善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体系,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有序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依据。

同时,省民政厅积极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2012年以来,省民政厅每年安排福彩公益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一方面培育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另一方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竞争积累经验,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各职能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能力。至2015年共投入省级福彩公益金4000万元,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了471个项目。2016年,省民政厅对民政业务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列出一批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工服务、社会救助、慈善救济、课题研究、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民生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编制《2016年省民政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带头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三、关于搭建平台,为创业组织服务的建议

2010年以来,省民政厅推动各地广泛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模式,对社会组织(尤其是初创期组织、基层组织)予以资金、项目、人才、场所等多元化扶持,为包括创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搭建发展平台。到2015年底,全省共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341个(其中市级20个、县级92个、街道级140个、社区级89个),覆盖100%的设区市和96%的县(市、区),共培育各类社会组织7000多个。下一步,还将在广泛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不同层级孵化基地的功能定位,提升孵化基地的综合服务效能,把孵化基地建设成培育社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服务、承接管理事项的重要载体。

你们提出的一些建议,对我们启发很大,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请你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支持和监督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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