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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69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高校化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提案)
郑丽敏、汪萍、徐宝文、陈建生、肖国民、徐强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高校化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实验室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7-49)。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工作,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填写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二、实验室废物处置能力情况
实验室废物一般没有综合利用价值,且成分复杂、种类繁多,分类安全处置难度大。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到2016年,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年集中处置能力已达62.2万吨,13个设区市均具备焚烧处置实验室废物的能力,为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了硬件支撑。同时,我厅定期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开全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名单,供有需求的单位查询联系。
三、实验室废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主体责任未落实
教育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要求各高校应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从实践上来看,仍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没有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和转移处置工作。
(二)对环保的宣传和培训不够重视
部分高校对实验室管理使用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实验室废物管理培训不够重视,导致相关环保法规制度不落实,造成实验室废物的源头分类和管理不到位,危险废物混同于一般固体废物或不同种类危险废物混合存放的现象较多,不但加剧了安全隐患,也使后期处置需重新分拣、化验,提高了处置成本,增加了处置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主动指导高校、科研单位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实验室废物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加强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督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按照与高校、科研单位处置协议中约定的收集频次定期转移。考虑到部分高校位于主城区,通过设定收集时间等精细化管理手段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以保障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实验室废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特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环保宣传,让师生了解实验室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指导高校在实验室内提供专门的分类收集装置,确保做到不与一般废物混合,各类危险废物分开存放,在源头做好废物的减量和分类工作,积极争取将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要求。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试点工作,同时继续加快推进焚烧、填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有效解决我省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我省预计在近两年内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60万吨,有效缓解处置压力。
(四)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
我厅继续在“江苏环保”网站公开并定期更新全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名单,同时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也在地方环保网站上公开并定期更新辖区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名单,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切实减少安全隐患。
感谢您们对江苏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