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化工大省保护好长江生态几点建议)
时间:2017-10-31 17:02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网站 字体:[ ]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化工大省保护好长江生态几点建议)

 

农工党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化工大省保护好长江生态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地处长江流域下游,全省80%左右的生活和工业用水都直接或者间接取自长江,是全省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母亲河”,也是全省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生态廊道与屏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2016年,长江干流10个断面水质保持在Ⅱ-Ⅲ类,沿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41条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有所改善,45个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上升2.3个百分点,劣Ⅴ比例下降9.1个百分点;在国家长江中下游“十二五”治污规划终期考核中,我省成绩名列沿江8个省市第一。

但由于长江中下游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的地区,所面临的水环境保护压力很大,尤其是长期形成的“重化型”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化工企业尚未完全退出市场。贵委提出的尽快制定《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减少化工园区数量、转思路重生态等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吸纳和借鉴。针对贵委提出的问题建议,我们主要采取了4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关于推进长江保护立法

一是从国家层面看,2014及2016年我省代表两次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长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并多次在国家各类调研座谈会上提出关于长江保护立法的意见建议、制度设想等。我们赞成通过立法深化“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共识,吸收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在重大发展战略、重大经济布局、重大生态保护、重大利益格局等方面探索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长江保护法律。建议国家从长江全流域角度,明确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责任,确立上下游梯次开发原则,实施更加严格的入江排污口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全流域统一的环保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风险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等。

二是从我省层面看,先后颁布实施《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2004年制定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着眼于全面统筹沿江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率先在全国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优先”的法律原则,要求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先保护、后建设,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的原则,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二、关于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我省始终将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作为长江沿线产业布局调整的重中之重。

一是持续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自2006年始,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连续实施了3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对违规化工企业的关停、对化工园区综合治理、提升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水平,沿江地区累计关闭5937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在此基础上,2016年底,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263”专项行动,将“减少化工落后产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省政府又部署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专项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和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二是加强空间管控、严格环保准入。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在全国率先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15大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限制和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其中,长江流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流域国土面积的23.8%,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明确提出“三个不批”:即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园区、危化品码头一律不批,沿江两岸的燃煤发电项目一律不批,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是逐步提高化工园区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工信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映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建立企业升级退出机制,督促不合规企业或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完成产业升级。目前,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数量已由63家下降至56家,预计未来几年内沿江地区还将再关闭2—3家化工园区(集中区)。

四是努力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先后颁布《江苏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江苏省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监管、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等9个方面提出36条具体措施。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和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三、关于推进沿江地区建设转思路重生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环保工作,出台《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明确我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目标定位、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严格落实沿江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加强部署、狠抓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去年,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10个方面重点工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沿江8市政府、20个省级机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重要信息及时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齐抓共管、合力治污。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为进一步理清部门环保职责,省委、省政府还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逐条明确包括省委、省政府自身在内的40多个部门(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三是健全断面长制。在所有国家考核断面建立“断面长”制,由市县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断面长”,名单全部向社会公开。每月通报断面水质及不达标断面情况,将通报范围扩大到省委书记、省长、相关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督促各地时刻绷紧生态环境质量这根弦。

四是加强责任追究。出台《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化追究的主体、情形、方式和程序,架起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压线”。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约谈暂行办法,针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投诉集中的地区集中约谈,去年约谈了部分断面不达标或水质有退步的“断面长”,对污染严重的入江河流等断面实行所在区域环评限批,有效传导环保压力。

虽然我省在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诚如贵委提出的那样,长江流域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摆在长江保护的首要位置,结合开展“263”专项行动,进一步采取7项硬措施:第一,将长江流域细分为139个省级控制单元,把水质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逐一落到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第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长江岸线利用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清理整顿不符合岸线利用要求的产业和项目,将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第三,按照“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开展新一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明年底前全部淘汰。实施长江危化品码头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第四,指导各地优化调整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2017年完成地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取缔拆除,形成整治方案,2018年完成县级以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取缔拆除,2020年全部取缔拆除到位。在长江水源地率先开展生物毒性监测预警试点,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能力。第五,组织编制实施重污染入江支流综合整治方案,着力打造清洁小流域,年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第六,以长江江滩以及通江湖泊、河流为重点,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突出管好南京、镇江江豚保护区。第七,建立省级环保督察机制,开展省级环保督察,有效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深化排污许可“融合式”改革,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长江生态大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流域人民的支持,更离不开政协委员的监督,感谢贵委对省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并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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