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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31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大养老产业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的建议的提案)
胡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养老产业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对养老产业投融资支持的建议。养老产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和高风险等特点,其性质决定了整个产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发展难题。我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养老产业的投融资大力给予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引导等方面的支持。从法律层面上,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支持”。从政策落地上,省民政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在建并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和医养结合社区等项目发放政策性贷款10.4亿元,共支持了7个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与金陵饭店集团共同发起江苏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投资于面向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文化教育、养老住区等行业,形成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带动效应。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养老产业贷款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相关正常的,督促各地抓紧出台支持养老投融资的具体细则,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议。各级国土部门将认真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一是加大督促引导力度,确保养老用地优先安排。指导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主动摸清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按照项目建设时序进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省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明确要求各地优先安排养老等民生建设用地计划。二是认真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三是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国土厅,督促地方落实养老服务供地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土地难问题,保障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制定落实养老护理人员激励措施的建议。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5年共培训养老护理员3万余名,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超过80%,对于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地方加快对养老护理人员激励、补贴政策的配套制定,让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养老服务人才,提升养老护理岗位的职业吸引力、凝聚力。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