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1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7-06-20 11:16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网站 字体:[ ]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1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林林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我省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共85556个,总量居全国第一位,其中社会团体3541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9522万个,基金会622个,此外,全省县级民政部门还备案城乡基层社会组织81107个。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社会组织方面的许多方面亟待加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中办46号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确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深入贯彻中办46号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2017年初,省民政厅研究草拟了《江苏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提请省委省政府年内出台。代拟稿经过了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并征求了省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此过程中,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充分采纳了各位代表的意见,将各位代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许多重要建议融入了省《实施意见》中,对于其中涉及民政部门职能的工作,率先抓好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加强法律法规宣贯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管理法规。《实施意见》代拟稿提出“根据国家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管理体制”。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行政法规,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异常名录管理等部门规章,待上位法出台后,省民政厅将推动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并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二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目前,省民政厅已经根据慈善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序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集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江苏省慈善在事业促进条例》也正在修订过程中。

二、在加强社会组织工作领导方面

一是推动建立领导机构。《实施意见》代拟稿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成立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文件出台后,我厅将推动省和各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二是推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实施意见》代拟稿围绕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明确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公安等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等联动管理要求。三是推动信息化建设。省民政厅建设完成全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正在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和慈善组织信息平台。2016年以来,在全省推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通过“多证合一”促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在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方面

一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5年,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苏民规〔2015〕1号),依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从自律层面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完善财务、人事、资产、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经营、评比达标表彰等各项活动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增强依法自治的能力。研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指导社会组织结合换届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该文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出台。《实施意见》代拟稿也重点围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等方面,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自2012年起,省民政厅每年举办3-4期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有针对性地面向各类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结合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的问题,每年还专门设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换届指导等专题课程,帮助社会组织提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代拟稿专段提出“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等要求,积极推动财政、税务、金融、人社等相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在实践中,省民政厅自2012年起,每年开展全省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创投活动,对社会组织面向基层社区开展的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救助帮困及其他社区公益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均投入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创新开展公益采购、公益洽谈、公益创业、公益伙伴日等各类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省民政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开展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四、在大力营造社会公益氛围方面

一是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2014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2015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苏财购〔2015〕3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购〔2015〕25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苏财购〔2015〕27号),初步健全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体系,为各级各部门规范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依据。2016年,省民政厅制定并发布《江苏省民政厅2016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列出退役士兵培训、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工服务、收养评估等23类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达2.44亿元,促进社会组织在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创建示范性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积极开展示范性社会组织创建活动,通过江苏民政网发布2015年度、2016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十佳公益服务项目”及“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名单。全省共认定示范性社会组织707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创先争优,品牌发展。三是支持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发挥作用。2016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司通〔2016〕17号),会同省国税局、省信用办出台《关于在全省国家税收工作领域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意见》(苏国税发〔2016〕214号),引导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服务领域、税收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会同省农委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农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苏农经〔2016〕11号),支持农业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省民政厅正在建设完善“江苏民政网-社会组织频道”,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各位代表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会同省各有关部门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民主自治,推动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感谢各位代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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