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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6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我省废弃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
民建江苏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废弃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分感谢对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委提出的建议十分及时,对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自2001年省人大《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极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完善法规政策。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进度安排、时间要求、政策措施等。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经费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推动了项目规范管理。2008年,省人大通过了《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在采矿山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2014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作为规范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6年,我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制度执行。全省对新建、扩建矿山从审批源头进行地质环境准入把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已基本完成省、市、县各级发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三是开展调查评价。2001年开展了大中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重点调查了108处矿山和徐州采煤塌陷地等矿山集中开采区。2002-2003年, 完成了全省9个省辖市的45个县(市、区)3409个采矿宕口的调查,建立了江苏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资料数据库。2005年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部署,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提交《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报告》。2013年起,先后启动了苏南五市和苏中、苏北八市的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四是实施工程治理。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百矿环境整治”、“山体保护复绿工程”、“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程”和“矿山复绿行动”等为抓手,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其中南京和镇江在2012年都获得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资金支持,2014-2015年连续两年通过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评估核查。通过治理,昔日大面积裸露的“癞痢头”式的采石矿山重现了绿色生机,消除了一批采矿形成的滑坡崩塌等灾害隐患,改善和美化了废弃矿区环境,有效利用了一批矿山废弃地资源,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虽然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多渠道投入机制尚未形成、各地区工作推进不平衡等。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17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详细调查。按照《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技术要求》,以县(市、区)为主要单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全面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二是编制治理规划。在详细调查基础上,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划分情况,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通过划定重点治理分区,明确治理时间表,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三是探索多渠道投入机制。我厅联合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和能源局编制印发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四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目前,全省正在梳理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下一步,将进一步梳理省财政支持的项目。通过梳理,我们将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等制度。
最后,再次对你委提出的重要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恳请你委继续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