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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性别意识纳入农房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财产权益的建议)
缪志红、尤逢顺、孙继忠、杨春明、吴青、沃增兰、单金龙、高晓平、魏东先、徐东海代表:
你们提出的《将性别意识纳入农房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财产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农民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和使用的,农村妇女当然应该享有宅基地权益,法律上农村妇女享有的宅基地权益与男性是平等的。然而,历史和现实中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与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农村妇女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解决起来难度和阻力较大。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一直是我省各级妇联受理投诉中的难点和关注的重点。
在对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财产权益保护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2014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提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文件精神,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对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的保护力度。2016年,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列入了省委、省政府工作要点和省改革试点工作,我省在原有4个试点的基础上,新增15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开展房地统一调查,整合房地基础数据,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试点地区发证率。今年,我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
为了纠正一些地方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农村妇女宅基地的现象,2012年7月,省妇联联合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制定村规民约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见》(苏妇〔2012〕55 号),对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明确将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其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我省各级妇联依托妇女维权站、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大力开展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针对涉及妇女宅基地的重要信访案件,邀请专家讨论会办,联合有关部门协调会办,通过典型案件的办理和宣传,有力推动了同类土地问题的解决。近期,我省拟成立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原“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并入领导小组,并吸纳省妇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以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财产权益。
为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权益,破解因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造成实践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宅基地权益,我省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借修法之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修订是我省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省妇联将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作为一个重点,力争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有所突破。针对宅基地问题,省妇联将争取本着“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确保不会娘家、婆家两头空,保证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不会无处可去”的原则予以单独规定。此外,还将依托《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出台之机,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的力量,力推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权益。
二是积极引导村规民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村规民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规约性文化传统,各地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有所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依法尊重当地合法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保障村民自治权。与此同时,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村民自治权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针对目前出现的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省妇联将联合民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调研督查,着力推动“成年女儿户”及“离异妇女分户”等典型情况在村规民约中得到制度性解决。
三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财产权益。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时,充分征求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需征得共同拥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在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时,依法保障其合法宅基地权益不受侵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