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减少科研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议)
时间:2017-07-20 18:09 来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字体:[ ]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3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减少科研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议)

  

吴建发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减少科研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议》答复如下:

我厅一贯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科研用地开展科研研发。2016年9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明确“科研研发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的原则确定。”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研发的考虑,科研研发类工业用地成本已相对较低。2014年,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科研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对于科研用地协议出让,自用部分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可销售部分按假设开发法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并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校核。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收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您提出的减少科研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议,经会商省财政厅认为,科研用地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有相关规定和标准,在首次转让前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继续关注国土资源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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