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8个,城市备用水源地3个,在建的备用水源地2个。但是,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流域环境状况,经常需要调引江淮水源进行补充。由于调水线路长、上游(境外)污染、沿线支流多、本地面源污染、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水环境监管难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水源地水质不稳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加以保护。
《连云港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水源地保护、清水通道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共54条,有针对性地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