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45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教育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8-11-26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发〔2018〕98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部署要求,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二、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基本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细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四、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管理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践行诚实守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其中,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各地要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在承接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备案手续、办学许可证等,并确保按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

六、注重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使用、共享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增强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九、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行为

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推行中小学生弹性离校制度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倡导和支持中小学校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的课后服务,要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其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时长等情况,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分配。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十一、明晰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强化省和设区市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组织精干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日常监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线上教育日常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各地要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十二、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广泛宣传和解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确保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切实减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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