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4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我省推进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8-06-20 10:07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农工党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省推进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司法厅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社区建设是城市工作的永恒主题。加强城市社区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共创居民幸福美好生活,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重心落到基层社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基层民主,不断优化社区服务,城市社区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全省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先后有11个单位获评“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数量全国领先。“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政社互动”等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基本实现全覆盖,社区“减负增效”成效明显,“三社联动”扎实推进,我省连续三届有项目入选“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593个,专兼职调解员约2.5万名,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约35万件,其中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约3万件。贵委的提案建议,不仅高度契合当前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同时对于我们扎实推进全省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为开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治理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文件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贵委关注到了这一中央文件为我省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我省也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对中央文件进行了贯彻执行。全省各地都在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抓紧出台实施文件,扎实推进社区治理工作。截至目前,13个设区市中徐州、苏州、连云港、泰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贯彻意见,其他各市的实施文件也正在积极运转当中。近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还将组织开展重点改革任务专项督察,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改革列入8项督察项目之一。这些政策举措,必将推动我省城市社区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贵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我们梳理出城市社区治理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社区物业矛盾问题突出;二是治理主体缺乏统一规范;三是城市社区治理人才匮乏;四是社区自治居民参与度低。这些问题确实是影响我省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难题。我省在草拟《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时,就组织人员赴各地深入调研,力求找出制约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的关键难题和问题短板,并努力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工作措施;其中,就包括了贵委指出的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宣传解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文件精神,推动贯彻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抓好督促检查,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使全省广大社区居民共享社区建设的成果。同时,结合贵委的提案建议,今后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规范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配合住建部门认真做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具体标准,推进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参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推选把关,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社区大党委兼职委员,探索在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职责。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要依托社区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规模较大、硬件条件较好的老旧住宅区要及时组建业主委员会,实行市场化物业服务;规模较小、硬件条件较差的老旧住宅区要积极组织居民开展自治管理,提供清扫保洁、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基本服务。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建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居民满意度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

二是打造多元共治良好格局。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巩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主体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对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激发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促进街道(镇)党(工)委聚焦主业主责,把工作重心转向基层党组织建设,转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转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常态化开展大走访,办好民生实事,积极回应居民群众合理诉求,突出重点解决好为老人、儿童、残疾人、特困人群的服务难题,配合做好“救急难”工作。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基层群众自治。配合开展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做实居务监督,切实防范居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三是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软实力治理水平。要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力度,注重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度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选拔到街道(镇)领导岗位,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完善社区干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干部轮训制度,加大“全科社工”培养力度。探索推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类定级、薪酬动态调整、绩效考核、奖惩晋升退出等管理机制。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要与工作实绩等挂钩,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四是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只有不断拓宽参与渠道,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才能在更广范围、更高程度上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要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专业社工服务、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贴近群众需求创设项目,按照民主投票方式选择项目,精心培育居民群众的参与愿望、参与方式和参与能力。广泛开展社区协商,推进“院落自治”、“楼栋自治”等“微自治”形式,有效搭建“微平台”,发现“微需求”,开展“微服务”。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居民群众之间以信为本、以诚相待。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流动人口提供帮助和服务,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坚持德治、法治、自治有机融合,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宣传挖掘社区特色文化资源,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社区居民外化为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

此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彰显人民调解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司法厅表示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指导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标识、有制度“四有”要求,持续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活动。健全完善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调解文书制作。要根据人员变动、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推选补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确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有效发挥源头排查预防、信息汇总和纠纷调解作用,提升社区自治水平。二是加强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调解业务指导。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调解员的经常性培训,通过理论辅导、政策解读、观摩交流、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政策理论水平、调解技巧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注重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养调解员懂政策、善沟通、能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的综合素质。三是积极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推广各地“特聘人民调解员”、“老娘舅”调解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建立如法律服务社、乡贤会等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组织,广泛聘请基层政法系统、专业领域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法律顾问等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化程度。四是努力为城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各地党委政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表彰,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督促各地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推动各地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创造条件。

恳请继续关注、支持我省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再次表示感谢!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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