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7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8-06-20 10:20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民进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订实施细则,提供制度保障”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今年2月份,民政部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我省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重点,通过签订关爱服务“四方协议”,明确关爱责任的方式,加强农村留守老人服务能力。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的配套意见,为各地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关于“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机制,实行建档立卡”的建议。我省各地在推进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过程中,将留守老人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目前,我省对各地农村留守老人采取登记入册的方式,由各级乡镇(街道)以及所在的社区(村)进行管理。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方面的应用,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人电子信息档案,将数据搜集至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做到关爱服务信息“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指导建立巡查机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对农村留守老人进行关爱巡查,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基本权益。

三、关于“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的建议。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多方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协作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服务。

四、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关爱工作机制”的建议。我省将积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关爱农村留守老人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各地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二是积极发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作用。发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关于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的建议。目前,我省鼓励在农村地区培育专业化的为老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引导城市和农村的专业化为老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养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关于“弘扬孝道文化,强化家庭养老的责任”的建议。我们将加强孝道文化的宣传教育,鼓励农村留守老人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沟通。同时,引导各地政府出台表彰政策,对孝顺的子女给予表扬奖励,营造良好的孝老、爱老、敬老风气。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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