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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新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江苏省民营博物馆扶持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现答复如下:
一、作为省级文物、博物馆行业主管部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直高度重视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培育、管理工作。《博物馆条例》发布后,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规范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管理的通知》,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申报、设立、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引导并推进江苏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组织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培训班,推动国有博物馆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推荐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班,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家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
二、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民办博物馆审批用地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各地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鼓励将民办博物馆按照多文化内容、多展示主题等综合性原则予以兴办。
三、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民办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销售运行享受相关政策的问题,省财政厅认为,已经通过现有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同时积极为文创产品开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文化设计创意类项目被列入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民办博物馆可以积极组织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的申报,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民办博物馆补助资金偏低的问题,省财政厅认为,民办博物馆的建设、运营不属于公共财政保障的范畴,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省民政厅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作为民办性质的单位,民办博物馆的资金、展品、场馆、人才等主要还是要依托其自身力量和社会捐献,以及业务创收来维持和发展;另一方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民办博物馆在传承文化、教育大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在政策扶持方面应给予一定的倾斜,扶持其做大做强。民办博物馆一旦成立,其资产属于社会资产,归博物馆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举办者,都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博物馆的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与资助。博物馆的所有资产要进行仔细清点核对、严格管理,防止资产尤其是展品的遗失、毁坏。
五、您在建议中提到民办博物馆扶持政策方面的问题,省地税局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基础上,2018年2月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以及认定流程,更坚实的保障了非营利组织的权益。民营博物馆作为非营利单位,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综上所述,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发展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
江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