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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管低价食品质量安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针对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连续抽检不合格,多次整改不到位,使用不合格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等日常监管中存在的现象,2015年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食药监规〔2015〕3号),规定了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九种情形以及审核程序中的相关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是指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当地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经过采集、核查、告知、确认、公布等程序,列入食品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其目的意义在于惩戒严重失信食品生产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健康。该意见实施以来,全省已有18家食品生产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其中,改变生产条件、使用劣质原料的2家,使用非食品原料的1家,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1家,多次整改不到位的3家,多次躲避监管的2家,多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4家,伪造产地、虚标生产日期的3家,多次被举报且查实的2家。通过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了包括使用劣质原料生产低价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建立与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相配套的文件和措施,更好地发挥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
二、推进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建设
食品小作坊在我省面广、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质量难控制,其生产的产品大多为低价食品。《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我局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一)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2016年10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小作坊登记格式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6〕217号),要求13个设区市局按照《条例》和省局部署,分别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制定相应的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二)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具体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完成小作坊目录发布。
(三)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由我局牵头,联合省卫计委组织制定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标准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是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省级层面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
(四)推动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建设。我省目前共有食品小作坊12927家,已实现登记管理3378家,设置食品小作坊公示栏3257家,超额完成年度2000家工作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按照“示范一批、登记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卫生条件改善和登记管理,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探索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三年提升计划”;推动全省30%以上的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三、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2017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我局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落实五项措施,印发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组织各设区市局全面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以及低价食品进行抽检。完成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并结合我省实际,安排省级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抽检及保健食品节日专项监督抽检,重点抽检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低价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行政违法案件。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抽检、执法检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其他部门通报、广告监测等多种途径,汇集各类违法线索,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行政违法案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进行全链条打击。
四、坚持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种食品的明码标价实施情况。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6月26日